03.07 公司因為經營不善裁員,我要了賠償金,人事雖給我賠償金了但以我無法勝任工作為由辭退我,我如何追責?

用戶68042581


這大概是公司為了讓自己的裁員行為更為合理,而故意採用的一種措施。

我猜想可能是這樣的情況,公司雖然對外說法是因為經營不善要裁員,但遠遠還沒有到達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中企業經營發展出現嚴重困難需要裁員的情況,既然公司沒有達到這個情況,但又對你進行了裁員的決定,那說明公司的裁員是不合法的,在公司不合法裁員的情況下,為了保證合理合法,就得找個理由把裁員合法化。

我們都知道,如果企業不合法裁員,那需要支付勞動者雙倍的經濟補償金,很顯然,你的公司肯定沒有給你雙倍的經濟補償金,因為沒有哪個公司會這樣合規合法,都是能逃則逃,一個公司能按單倍的經濟補償金,發放按工作年限對應月份的補償金就已經很不錯了。

這樣我們容易理解了,公司對你做了裁員的決定,同時又沒有按照雙倍經濟補償金的方式給予經濟補償金的核算,所以用一個合理的理由把這個事情給解釋通了,也就是故意以你無法勝任工作為由來做辭退的原因,這樣情況下是合法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這樣公司有了合理的理由裁員,進而避免了賠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的風險。

公司做這一切肯定不是無緣無故的,都是經過了自己的深思熟慮,為了就是讓自己的風險最小化。

那麼作為勞動者來說,在補償金已經拿到手的情況下,確實沒有太多的可以追責的可能,最好的辦法是與公司之間協商,看能不能修改離職證明中不勝任工作崗位的內容,同時要求公司不要在背景調查中給自己這樣的離職理由,其實只要這兩項不受影響,基本對自己的影響也就沒有了,所謂的追責不追責就已經不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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