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喬士倩 北京市中銀(濟南)律師事務所
![勞動者以工資欠條起訴的,法院可直接受理](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一般的勞動糾紛是“勞動仲裁前置程序”,即先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3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係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因此,若勞動者的訴訟請求只涉及支付拖欠的勞動報酬,而不涉及勞動關係其他爭議,勞動者可以用公司出具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條依據】
一、《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3條,內容如上述;
【案例】
一、被告鄒某系包工頭,負責農村蓋房,原告於2017年起受被告僱傭安裝電線,工作完成後,被告共計欠工資193800元;
二、被告於2018年2月14日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經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工資款。
【裁判結果】
判決被告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勞動報酬款及相應利息。
【裁判規則】
本院認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被告鄒某僱傭原告為其工作,併為原告出具工資欠條,被告應當遵守誠信原則,及時足額支付原告勞動報酬,故對原告要求被告鄒光慶給付勞動報酬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支付勞動報酬,造成原告利息損失,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訴之日(2018年11月6日)起至償還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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