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淺析《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系列課堂二

淺析《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系列課堂二

淺析《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系列課堂二

百拓小講堂 2020-03-05 11:28

大家好,小律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第二堂課程的內容是關於建設施工過程中出借用資質的責任承擔問題。那麼,首先我們來看下《解釋(二)》中的條文是怎麼描述的呢:

第四條 【出借用資質的責任承擔】

缺乏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接下來小律帶大家來一步步簡單分析條文的含義:

一、缺乏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即我們平常所說的掛靠經營行為

主要指沒有相應資質或建築資質低的企業、個人合夥、自然人、其他組織等借用其他有相應建築資質或資質較高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承攬建設工程的行為。

擴展知識:在建設工程掛靠行為中,一般會存在發包人、掛靠人(借用資質的單位或個人)、被掛靠人(出借資質的單位)及租賃或購銷合同的當事人等法律主體,各個主體間存在複雜的法律關係。我們需要分情況來確定各種情形的訴訟主體:

1.發包人就工程質量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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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掛靠人就工程款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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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人因拖欠租金或材料款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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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包人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掛靠人與被掛靠人內部責任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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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啦,以上就是小律今天為大家帶來的系列知識的內容,歡迎小夥伴們提問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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