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9 個稅改革:怎麼收才合理

個稅改革:怎麼收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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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個稅改革是一次突破性、革命性的修改,實現了分類所得稅向綜合所得稅的轉軌,這是本次改革的最大亮點

我國首次在個稅制度中引入專項附加扣除概念,也體現了我國個稅改革“增低、擴中、調高”的原則

法治週末記者 趙晨熙

備受關注的個稅法迎來了第七次大修。

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作為目前我國僅次於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的第三大稅種,個人所得稅在籌集財政收入、調節收入分配方面一直髮揮著重要作用。

北京大學教授、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劉劍文在接受法治週末記者採訪時表示,此次個稅改革是一次突破性、革命性的修改,解決了過去20多年一直想解決但沒有解決的問題,終於實現了分類所得稅向綜合所得稅的轉軌,這也是本次個稅改革的最大亮點。

單一收入人群降稅明顯

此次《草案》設定的個稅基本減除費用標準為6萬元/年,這也被解讀為個稅起徵點將從現行的3500元/月提高到5000元/月。

但劉劍文提醒,改革後5000元/月的起徵點其實在性質上並不完全等同於現行3500元/月的起徵點。

因為現行個人所得稅法採用分類徵稅方式,將應稅所得分為11類,實行不同徵稅辦法,比如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工資、薪金所得的基本減除費用標準為3500元/月;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

《草案》規定採用綜合徵收的模式,將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4項勞動性所得納入綜合徵稅範圍,適用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

這在劉劍文看來是本次稅改最大的亮點,意味著已討論多年的綜合與分類稅制改革終於邁出了實質性步伐。

從分類徵收改為綜合徵收,劉劍文解釋,最主要的意義在於體現稅收的公平性。

“現行分類徵收對於有多項收入的人來說,因為每項都有扣除,要比單項收入的人繳稅優惠更多一些,這可能造成收入多的人少交稅,收入少的人反而多交稅的情況。”劉劍文舉例稱,比如小張收入來源只有工薪所得,每月3600元,因為超過起徵點,就要交稅;小李既有工薪所得也有勞務所得,其中工薪所得3500元,勞務所得800元,但由於這兩項都沒有達到指標,所以即便小李每月收入4300元,依然不用交稅,這顯然有失公平。

“改革後的起徵點將從以往單一的工資薪金所得變為4項勞動所得綜合收入。”因此劉劍文強調,實行綜合徵收後,收入來源相對單一的群體會享受到更大的稅收優惠,收入來源較多的人群,降稅幅度可能不大明顯。

比如小王每月只有工資收入10000元,“三險一金”扣除2000元,在現有稅制下經過測算,需繳納345元的個稅。改革後,其每月僅繳納個稅90元即可。

小趙每月扣除“三險一金”後的工資為5000元,同時還有勞務所得3000元和稿酬收入20000元。那麼在現有分類徵收稅制下,其每月應繳個稅額為(5000-3500)×3%+800+4000=4845元。在綜合徵收後,應以其每月總收入28000元計算,即(28000-5000)×20%=4600元,較之前略有下降。

起徵點仍存爭議

針對各界最為關注的起徵點,財政部部長劉昆解釋稱,這一標準綜合考慮了人民群眾消費支出水平增長等各方面因素,並體現了一定的前瞻性。

但從目前坊間的反饋來看,不論是那些僅靠工資收入的單一收入群體,還是收入來源多元化的人群,似乎都不太“買賬”,認為漲幅空間較小。

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的分組會上,不少委員也對個稅起徵點提出了不同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曉東就認為起徵點還是有點偏低:“從3500元提高到5000元大概漲了40%,但2011年實行時GDP是48萬億,2017年GDP是82.7萬億,同比增長近70%。今年預期是6.5%,大概達到90萬億以上。這次雖然上調了,但考慮到工資佔GDP的比例,再加上物價上漲和通貨膨脹情況以及現在應該採取有力措施刺激消費,我個人認為8000元到1萬元的起徵點,是比較合適的。”

學界不少聲音同樣認為起徵點提高得“還不夠”。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向法治週末記者介紹,自1980年我國第一部個稅法出臺以來,我國共提高了四次起徵點。從1980年的800元,到2006年的1600元,2008年的2000元,再到2011年調整至3500元,至今已有7年之久。

施正文透露,其實在2011年修訂之時,很多業內專家就曾建議應從2000元直接提高到5000元,但考慮到當時國民整體財政收入情況等背景,最後從2000元提高至3500元。

個稅起徵點應如何確定,施正文認為,一般至少要考慮到人們收入水平的提高、物價水平的變動、消費水平這三大因素。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二廳廳長鮮鐵可委員建議,應依據各地區的人均基本生活支出水平,區分不同區域的實際消費水平來設計免徵額和扣除標準。全國人大代表蔡毅也覺得不必全國統一標準,可以授權省級人大常委會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在法定的幅度範圍內具體確定適用標準,上報全國人大備案,例如北上廣等地可以考慮提到8000元到9000元。

但施正文並不認同這種觀點:一方面,從國際上來看,各國的個稅起徵點標準都是統一的,不會因地域不同有所差別;此外,如果各地設定不同起徵點,會在一定程度上因個稅壁壘影響人員、產業正常流動,甚至出現欠發達地區產業向發達地區逆向流動的情況,加劇地方經濟差距,也容易造成逃稅漏稅現象的發生。

起徵點如何設置一直存在不同的聲音。劉劍文認為,除了相關部門要通過收入、消費等大數據進行科學測算,並充分聽取民眾和各界學者意見外,未來也可以考慮建立起徵點指數化機制,使其與物價水平、收入上漲水平、匯率變化等相關聯,可以根據消費物價指數等變化自動科學地進行調整。

專項附加扣除方案有待細化

此次個稅改革也引發了部分單身人士的“恐慌”,因為《草案》中“增加規定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專項附加扣除”的方案,被一些媒體解讀為“單身稅”。

根據現行草案,年應納稅所得額=年收入總額-6萬元-五險一金-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這使得一些沒房子、沒孩子的單身群體認為可以扣除的項目較少,對他們不夠“友好”。

“允許稅前扣除,只是意味著這部分支出允許在計稅時予以剔除,並非不用花錢。”劉劍文直言,所謂“單身稅”說法純屬無稽之談,也並非是專項附加扣除制度的本意。反之,這是我國首次在個稅制度中引入專項附加扣除概念,體現了稅收人性化、公平化的理念。

劉劍文進一步解釋稱,以前徵稅只是考慮收入,卻沒有考慮到人們生活中教育、住房等維持生活的必要支出,增加專項附加扣除則把大量家庭支出必要因素納入個稅徵管的考慮範疇,考慮了個人負擔的差異性,在某種程度上進一步提高了符合條件的居民的個稅起徵點,有利於稅制公平,是一項重大進步。

不過《草案》目前對專項附加扣除只有上述概括性規定,“具體範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確定”。專項附加扣除究竟應如何抵扣也成為了最大的疑問。

在施正文看來,設置科學的扣除上限和扣除標準非常重要,“是維持稅制公平的關鍵所在”。不過這一制度很大程度上是為了減輕家庭負擔,特別是中低收入家庭,因此抵扣內容應以維持基本生計為準。

比如在子女教育方面,當前義務教育階段花費並不高,學齡前教育費用支出相對較高,可將扣除重點放在學前教育,但家長給孩子報的“貴族學校”,或給孩子額外報的輔導班、課外班等就不應納入。

“還要考慮哪些抵扣標準是全國統一的,哪些應體現地區差別。”劉劍文指出,一線城市的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以及住房支出都相對更多。比如房租的抵扣,同樣面積的住房,北京、上海和三四線城市的租金就不一樣。因此他預測未來專項附加扣除的標準會因地而異,根據實際的支出標準有所差異。

儘管專項附加扣除內容相對複雜,有待後續配套政策的出臺,但劉劍文仍認為在個稅法中法律應作出更為明確細緻的規定,至少應確定扣除的範圍、標準等基本要素,不應留出太多的自由空間,這才符合稅收法定的基本原則。

最高邊際稅率應下調

此次個稅改革的總體目標是讓取得工資、薪金等綜合所得的納稅人,總體上稅負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別是讓中等以下收入群體稅負下降明顯。

因此除了提高起徵點外,優化調整稅率結構也是一大舉措。

目前我國工資、薪金所得稅率實行從3%到45%的7級超額累進稅率。此次《草案》仍保持7級稅率,根據綜合所得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顯示,全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6000元的稅率為3%;超過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稅率為10%;超過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稅率為20%;超過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稅率為25%;超過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稅率為30%;超過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稅率為35%;超過960000元的部分稅率為45%。

與現行稅率相比,3%、10%和20%這三檔低稅率的級距明顯擴大,這使適用低稅率的稅基也相應擴大。例如,3%稅率的級距擴大一倍使現行稅率為10%的部分所得的稅率降為3%,現行稅率為25%的部分所得的稅率降為了20%。

“稅率是個人所得稅法的核心,直接影響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劉劍文指出,對低級稅率的調整會讓廣大的“工薪階層”受益更大。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草案》對30%、35%和45%這3檔較高稅率沒有做出調整,財政部部長劉昆解釋這是為了調節高收入群體的收入。但在施正文看來,這卻可能帶來人才流失的隱患。

他介紹,目前我國施行的最高邊際稅率45%是1980年制定的,當時這個稅率在世界上尚屬偏低水平(美國當時最高達70%、英國更是高達83%)。但目前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國際趨勢是降低最高邊際稅率,像美國已從70%降到了37%。

“現在我國的最高邊際稅率與很多國家相比已經過高。”施正文舉例稱,在美國適用最高稅率的是個人年收入超過50萬美元的人群,而在我國,年收入超過96萬元人民幣就將適用最高稅率。

稅率越高,就可能導致納稅人為了降低邊際稅率而設法分解、隱瞞所得,逃稅動機就會越強。更嚴重的是,這不利於保留和吸引高端人才。

全國人大代表、遼寧大學法學院院長楊松就以一個年薪50萬的技術人才為例稱,同樣是在中國,如果他在香港地區工作,邊際稅率是17%,應納稅額五萬多元;如果在內地工作,他的邊際稅率就高達30%,應納稅額達十多萬元,這顯然容易使高端人才流失。

在劉劍文看來,目前歸屬綜合徵收範圍內的納稅者,即便適用最高稅率,也均屬於勞動所得,並非通過股權債權轉讓等資本所得獲利的“頂級富人”。這部分高收入人群中以各領域人才居多,“在考慮用稅收縮小貧富差距的同時,也應注意避免‘誤傷’人才”。劉劍文認為最高邊際稅率應該降到30%至3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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