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7 所有人,7月1日起,揚州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將有這些變動!

日前,揚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調整揚州市區2018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通知》,對揚州市區(含廣陵區、邗江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化工園區、生態科技新城、蜀岡-瘦西湖風景區)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進行調整。

所有人,7月1日起,揚州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將有這些變動!

“揚帆”記者瞭解到,此次調整範圍包括市區所有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

據悉,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以及有工作崗位,但由於學習、病傷產假(六個月以內)等原因暫未工作,仍由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包括與單位簽定勞動合同或符合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在崗職工,不包括已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係的離崗人員。

具體調整標準如下:

(一)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按職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工資總額)核定。月繳存基數最低不低於揚州市區最低月工資標準1890元,最高不超過19200元。

(二)1998年12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新職工,逐月住房補貼的繳存基數與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相同。

(三)企業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仍為單位和職工各8-12%,同一單位須執行一個繳存比例。2018年5月1號後新開戶的企業單位,經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審核批准,可將繳存比例下限調整至5%。

(四)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須按照繳存基數×繳存比例進行計算,計算結果分別精確到元。

揚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工作人員表示,各單位在辦理2018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額調整有關事宜時,須同時進行單位及職工個人繳存登記信息核對和變更登記工作。在2018年9月30日前按照規定調整到位並從2018年7月1日起按照調整後的月繳存基數繳存住房公積金。對於歷年未按規定調整而少繳部分的住房公積金,單位在調整時應作一次性補繳。具體情況可登陸揚州市住房公積金網站進行了解。

來源|揚州廣電“揚帆”手機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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