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7 所有人,7月1日起,扬州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将有这些变动!

日前,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扬州市区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对扬州市区(含广陵区、邗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

所有人,7月1日起,扬州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将有这些变动!

“扬帆”记者了解到,此次调整范围包括市区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据悉,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人员。

具体调整标准如下: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月缴存基数最低不低于扬州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1890元,最高不超过19200元。

(二)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逐月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相同。

(三)企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同一单位须执行一个缴存比例。2018年5月1号后新开户的企业单位,经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可将缴存比例下限调整至5%。

(四)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须按照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进行计算,计算结果分别精确到元。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表示,各单位在办理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宜时,须同时进行单位及职工个人缴存登记信息核对和变更登记工作。在2018年9月30日前按照规定调整到位并从2018年7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历年未按规定调整而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时应作一次性补缴。具体情况可登陆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网站进行了解。

来源|扬州广电“扬帆”手机频道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