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1 荆门版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出台

市政府办公室日前印发了《荆门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以规范我市信用“红黑名单”认定、发布、应用、修复、退出和权益保护工作,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我市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财政资金支持、国家工作人员招录和管理监督、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表彰奖励等工作中,查询信用主体信息,进行联合奖惩。

 “红黑名单”的对象

“红名单”即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诚实守信行为受到党政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受到法律法规授权委托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表彰、奖励和扶持,或被有关部门实施信用分类分级监管确定为最高信用等级的,均将记入“红名单”。具体包括:经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及省有关部门,市政府、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及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评选认定,获得与诚实守信行为相关先进荣誉的信用主体。

“黑名单”即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经党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组织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以及被确定为最低信用等级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将被纳入“黑名单”,包括存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信力的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服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如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对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被相关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信用主体,应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加强跟踪监管。

“红黑名单”认定与发布

“红黑名单”由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统一标准认定。行业协会商会、大数据企业、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各类单位和公民可向认定部门(单位)提供相关信用主体信息,将其作为“红黑名单”认定的重要依据。初步名单经核查公示无异议后认定,有异议的,由认定部门(单位)核实后再认定或取消。“红黑名单”都有一定有效期,超出有效期自动退出。

“红黑名单”有集中发布和自行发布两种方式。市信用办每季度将牵头集中发布。集中发布的“红黑名单”将在荆门政府门户网站、“信用荆门”网站、荆门日报、荆门晚报等媒介公告。自行发布即由认定部门(单位)通过部门网站、“信用荆门”网站、新闻媒体自行发布。“红黑名单”实行信息共享、动态管理和查询应用。

 “黑名单”可修复

“黑名单”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可进行信用修复。由认定部门审查后出具信用信息修复决定书,按相关程序修复“信用湖北”“信用中国”网站信息。但是,对失信情况特别严重的“黑名单”主体,可依法依规认定其不得修复信用。

 “红黑名单”主体将受到联合奖惩

对确定为“红名单”的信用主体,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优化行政监管安排,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对确定为“黑名单”的信用主体,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和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对确定为重点关注的信用主体,认定部门(单位)采取约谈警示、审慎办理、约束限制等措施加强监管。重点关注信用主体在有效期内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及时转入“黑名单”。(记者戴永君 通讯员陈衍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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