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4 诉讼时效相关规定


诉讼时效相关规定

诉讼时效是指请求权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超过法定期间,义务人即享有抗辩权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也是一种强行法制度,当事人不得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或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但是,债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则不为法律所禁止。

一、《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分为三类:

1、普通诉讼时效

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请求权应当适用的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为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规则。

2、特别诉讼时效

是指特定债权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而适用法律为其特别规定的诉讼时效。如《保险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

特别诉讼时效也是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为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规则。

3、权利最长保护期间

权利最长保护期间为20年,作为一种诉讼时效,权利最长保护期间的起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同时,权利最长保护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规则。

它与前述两种诉讼时效的关系为:任何一个期间届满,诉讼时效即告届满。

二、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

当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权利人的请求权并不随机丧失,权利人仍可以起诉,但债务人可以以诉讼时效经过而抗辩。并且法院应当支持该抗辩。如果债务人在一审中未提出时效抗辩,却在二审提出,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债务人基于“新证据”能够证明权利人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况除外。再审中提出的法院一律不予支持。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因发生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的客观障碍,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该客观障碍消除之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的法律制度。

四、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因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被打破,经过的诉讼时效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法律制度。

中断事由主要包括:

1、权利人的救济

即泛指权利人通过相关机关保护自己权利的一切行为。如:起诉、申请仲裁、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申请保全等措施。

2、权利人主动联系义务人

即指债权人直接请求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债权人请求之日起诉讼时效随机中断,次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3、债务人主动同意

债务人向债权人或其代理人重申债务存在的行为,如:债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指定清偿计划等承诺行为的,均可视为债务人同意。在债务人同意的情况下,诉讼时效的中断日与重新计算日相连:今日同意、今日中断,明日重新计算。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