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4 增值稅”留抵退稅“14問

增值稅”留抵退稅“14問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的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期末留抵稅額,是指納稅人銷項稅額不足以抵扣進項稅額而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對於期末留抵稅額,我國採用的是結轉下期抵扣的制度安排。2018年,為助力經濟高質量發展、釋放企業活力,我們對裝備製造、研發服務、電網等符合條件的企業,在一定時期內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實行了一次性退還,實現退稅1148億元。通過這種大規模、行業性的退稅嘗試,探索了在我國建立留抵退稅制度的可行性,積累了寶貴的經驗。隨著增值稅改革步伐的加快,今年,我們又將留抵退稅擴大到全行業,納稅人只要符合條件,其新增留抵稅額可以退還,這標誌著我國初步建立了制度性的期末留抵退稅制度,在完善增值稅制度、優化營商環境等方面邁出了一大步。

那麼,納稅人申請留抵退稅的條件是什麼?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後應如何進行核算?一組問答幫你理清楚。

1、與2018年相比,這次留抵退稅還區分行業嗎?是否所有行業都可以申請留抵退稅?

答:這次留抵退稅,是全面試行留抵退稅制度,不再區分行業,只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符合規定的條件,都可以申請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2、什麼是增量留抵?為什麼只對增量部分給予退稅?

答: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對增量部分給予退稅,一方面是基於鼓勵企業擴大再生產的考慮,另一方面是基於財政可承受能力的考慮,若一次性將存量和增量的留抵稅額全部退稅,財政短期內不可承受。因而這次只對增量部分實施留抵退稅,存量部分視情況逐步消化。

3.、2019年4月1日以後新設立的納稅人,如何計算增量留抵稅額?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海 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2019年4月1日以後新設立的納稅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稅額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稅額即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

4、申請留抵退稅的條件是什麼?

答:一共有五個條件。一是從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6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均大於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二是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三是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四是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五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徵即退或先徵後返(退)政策。

5、為什麼要設定連續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大於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的退稅條件?

答:這主要是基於退稅效率和成本效益的考慮,連續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大於零,說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常態化存在留抵稅額,單靠自身生產經營難以在短期內消化,因而有必要給予退稅;不低於50萬元,是給退稅數額設置的門檻,低於這個標準給予退稅,會影響行政效率,也會增加納稅人的辦稅負擔。

6、納稅信用等級為M級的新辦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是否可以申請留抵退稅?

答:退稅要求的條件之一是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納稅信用等級為M級的納稅人不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海 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的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的條件。

7、為什麼要限定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四款規定:“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也就是說偷稅行為“首罰不刑”、“兩罰入刑”,留抵退稅按照刑法標準做了規範。

8、退稅計算方面,進項構成比例是什麼意思?應該如何計算?

答:進項構成比例,是指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額佔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計算時,需要將上述發票彙總後計算所佔的比重。

9、退稅流程方面,為什麼必須要在申報期內提出申請?

答:留抵稅額是個時點數,會隨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每一期的申報情況發生變化,因而提交留抵退稅申請必須在申報期完成,以免對退稅數額計算和後續核算產生影響。

10、申請留抵退稅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若同時發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應如何申請退稅?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辦理免抵退稅後,仍符合留抵退稅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也就是說要按照“先免抵退稅,後留抵退稅”的原則進行判斷;同時,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於退還留抵稅額。

1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後,應如何進行核算?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後,應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並在申報表和會計核算中予以反映。

1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後,若當期又產生新的留抵,是否可以繼續申請退稅?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後,又產生新的留抵,要重新按照退稅資格條件進行判斷。特別要注意的是,“連續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均大於零”的條件中“連續六個月”是不可重複計算的,即此前已申請退稅“連續六個月”的計算期間,不能再次計算,也就是納稅人一個會計年度中,申請退稅最多兩次。

13、加計抵減額可以申請留抵退稅嗎?

答:加計抵減政策屬於稅收優惠,按照納稅人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10%計算,用於抵減納稅人的應納稅額。但加計抵減額並不是納稅人的進項稅額,從加計抵減額的形成機制來看,加計抵減不會形成留抵稅額,因而也不能申請留抵退稅。

1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旅客運輸服務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計算抵扣所形成的留抵稅額可以申請退稅嗎?

答:從設計原理看,留抵退稅對應的發票應為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及解繳稅款完稅憑證,也就是說旅客運輸服務計算抵扣的部分並不在退稅的範圍之內,但由於退稅採用公式計算,因而上述進項稅額並非直接排除在留抵退稅的範圍之外,而是通過增加分母比重的形式進行了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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