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賣標書不可設門檻

賣標書不可設門檻

安徽省招標投標協會受政府委託,承擔公告發布及綜合評標專家庫運行維護等工作。為各方市場主體,交易中心,政府監管部門提供“一站式”服務。

“競標人在購買招標文件時必須由競標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擬投入本工程的項目經理攜帶以下證件前往購買:(1)介紹信;(2)有效的營業執照(副本);(3)有效的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4)有效的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副本);(5)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6)有效的企業資質等級證書;(7)須提供2011全年度競標單位已繳納的養老保險繳納證明,(8)採購人所在地人民檢察院出具的行賄犯罪檔案結果告知函原件。上述資料驗原件收復印件,所有複印件須加蓋公章。”

上述要求是某採購代理機構發佈的一信息系統工程項目的招標公告內容。筆者在調查中發現,類似的要求在不少採購代理機構的招標公告中都出現過。

其實,採購代理機構在發佈招標公告時就對供應商設置購買招標文件的“門檻”,這樣的做法在政府採購相關法律法規裡找不到相關依據,不合法也不合理。

賣標書不可設門檻

首先,政府採購的相關法律及部門規章中,沒有哪一條規定“不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或自然人)不能購買招標文件”。即便是“不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或自然人)不能購買招標文件”被認可,上述對於供應商購買招標文件提出的要求也不合法、不合理,因為上述的一些要求並不是《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對供應商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必備條件。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條已經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參加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因此,提出上述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已經阻撓和限制了供應商自由參加貨物或服務招標、投標活動的權利。

更為重要的是,採購代理機構無權對供應商是否有資格參加投標、是否滿足採購的要求進行評判。供應商是否能滿足採購人的採購需求,其評審權在於評審委員會。那麼,既然採購代理機構對於供應商能否中標沒有評判權,其在出售招標文件時,將提供一系列非法定證明材料作為能否購買招標文件的“門檻”,顯然是越俎代庖。(作者:清 暉 來源:政府採購信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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