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7 離婚後孩子的撫育費應該由誰來承擔?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孩子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離婚後孩子的撫育費應該由誰來承擔?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父母雙方離婚後仍有共同負擔子女撫育費的義務

撫育費是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的總稱。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撫育費的負擔是強制性的法定義務。只有在個別情況下,如撫養孩子的一方既有負擔能力,又願獨自負擔全部撫育費的,方可免除另一方的負擔。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給付的期限和辦法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給付的期限和辦法,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無論是協議還是判決,都應以下列情形為依據:一是子女的撫育費的實際需要;二是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三是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子女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週歲為止。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子女,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子女雖滿18週歲但尚未獨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給付能力,在下列情形下仍應負擔其必要的撫育費:一是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二是尚在校就讀;三是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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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育費的變更

子女的撫育費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依法予以變更。根據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 原定撫育費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 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 有其他正當理由應增加的,比如物價上漲、生活地域發生變化等。

一般來說,撫育費的減免在下述情形下可予准許:

  1. 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配偶願意負擔繼子女的撫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時,他方的負擔可予減少或免除。但是這種減免,是以繼父或繼母自願為前提的,如情況發生變化,繼父或繼母不願負擔或無力負擔該項費用,有給付義務的生父或生母應按原定數額給付。

  2. 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因出現某種新情況,確有實際困難無法給付,可通過協議或判決,酌情減免其給付數額。

離婚後孩子的撫育費應該由誰來承擔?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文末寄語: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對拒不履行或妨礙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等文書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其他人嗎,可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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