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7 男子送给情人92万元 分手后与妻子起诉 海口龙华区法院:情人归还全部款项

男子送给情人92万元

分手后与妻子一同起诉,要求对方还钱

海口龙华区法院判决:赠送无效,情人归还全部款项

南国都市报6月6日讯(记者 何慧蓉)有妇之夫李彬先后送给婚外情人林欢共92.1万元。两人分手后,李彬与妻子一同起诉林欢,要求她退还这笔钱。

李彬与林欢是在飞机上认识的。李彬一下子就被身材高挑,肤白貌美的林欢吸引了。李彬比林欢大很多,事业有成,林欢答应做李彬的女朋友。当时,李彬已经有家室,在与林欢以男女朋友名义相处期间,为了讨好小情人,他表现得很大方。2014年5月的一天,李彬向林欢转账78万元。此后的一年多时间里,李彬又先后多次通过银行账户及微信给林欢转账。2015年12月22日到24日的三天里,李彬分别给林欢转账3万元、5万元及2.3万元。

短短的一年多时间里,李彬先后给林欢转账了92.1万元。林欢用这笔钱买了房子。这一切,李彬的妻子于芬都被蒙在鼓里。

在与林欢分手后,李彬曾以林欢向其借款92.1万元为由起诉对方要求偿还,林欢表示两人之间并不是民间借贷,而是因为两人之间的男女关系,李彬对其的赠与。在法庭释明后,于芬与李彬一起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李彬赠与林欢92.1万元的行为无效,判决林欢返还该款给夫妻二人。于芬表示,李彬未经其同意,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林欢,被告明知诉争财产系两位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接受赠与,该行为侵犯了原告于芬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公序良俗,根据法律规定,该赠与行为无效。

林欢表示,李彬是出于自愿给予被告生活费等钱物的资助,不存在被告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原告李彬作出违背意愿处理财物的行为。原告李欢给予其金钱,属于赠与行为,属于单务合同,双方的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不存在双方需负返还的义务。

海口龙华区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李彬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林欢时未与妻子于芬协商,事后也未得到于芬的追认,并且该赠与行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且数额较大,李彬无权单独处分。同时,被告林欢无证据证明接受原告李彬的赠与付出了相应代价,不属于有偿取得,因此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

龙华法院判决李彬赠与林欢92.1万元的行为无效,林欢应向李彬、于芬夫妇返还92.1万元。

(文内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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