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故意傷害罪

2015年10月24日,陳某從薛某處接手了一份護岸管護協議,後陳某在該處投放了海產品。2019年1月21日23時許,薛某到護坡下的灘塗撿拾鮑魚等海產品被張某發現,被告人張某與薛某發生言語衝突,於某(另案處理)對薛某進行毆打,二人發生撕扯,張某對薛某進行毆打,並使用竹竿打了薛某的腰部,韓某回集裝箱取了橡膠棍戳了薛某幾下,致薛某受傷。經法醫鑑定,薛某左側鼻骨、左側上頜骨額突骨折,L2右側橫突骨折均構成輕傷二級;其雙眼部挫傷構成輕微傷。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張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綜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認罪態度、主觀惡性等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張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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