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4 研讨会综述|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8月20日下午,由湖南省省情研究会和湘潭大学主办,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社会科学》杂志社、湘潭大学社科处共同承办的“健全容错纠错机制 激励干部担当作为”专题研讨会在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举行。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副秘书长、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张定安,湖南省省情研究会副会长、《湖南社会科学》主编吴纪宁,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博导盛明科,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韩志明,华南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文宏等领导专家出席研讨。研讨会由湘潭大学社科处处长刘中望主持。

研讨会综述|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会议现场)

研讨会开始前,湖南省社科联副主席、省情研究会会长汤建军做了题为《一定要有为担当者保驾护航的容错纠错机制》主旨书面讲话,从深刻领会容错纠错机制的重大意义、明确把握容错纠错机制的实质内涵、当前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路径趋向等三方面,阐释了此次研讨会主题的宏观背景、问题缘起、现实意义及政策价值。

在研讨会专家代表发言中,韩志明教授在题为《执纪问责与容错免责的制度耦合分析》的发言中指出,社会转型过程中存在制度紧张,由于问责环境宽松与问责机制缺失,可能导致“三个区分开来”缺乏可操作性。现实的干部管理实践中,存在“不负责——问责——不作为——容错”的逻辑,可以将容错作为问责的补充机制,需要“赛马机制”和公开性的竞争机制。同时在正向激励的时候要体现层次性和差异性。

全面从严治党视域下,干部职业倦怠是如何形成的,以及又该如何治理?针对这个问题,文宏教授从干部的职业倦怠表征入手,深入分析了干部职业倦怠形成的三个原因:宏观政治环境的变动,外生激励机制不足,内生激励机制匮乏。他认为解决为官不为抑或职业倦怠:一是强化干部的社会支持,通过建立社会支持系统,将社会利益与干部诉求结合起来,增加群众对政府机构的信任程度,营造有利于工作开展的社会氛围。二是培育干部的内在激励,要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念、培育干部的责任意识、提升服务意识、注重干部的个人发展,将干部个人目标与组织目标结合起来。三是增强组织的凝聚力,内部建立相应的表达机制,突出组织关怀,提高干部对组织的价值认同。同时,重视干部的工作参与,使得干部能力得以发挥,增加干部的自我认同及组织认同。四是完善选任考核制度,进一步完善考评体系,突出用人导向,实行竞争上岗。

谭九生教授认为实施干部容错免责要有“法律视维”。具体内容包括这三方面:一要准确理解容错免责的法治意蕴。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任何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首先遵循法治第一的原则。法治视野下容错免责的前提基础是坚持依法用权,法治视野下容错免责的实践依据是相关法律法规,法治视野下容错免责的根本路径是容错免责法治化。二要理性认识容错免责的法治困境。容错免责的上位法律难以生成,容错免责的具体条款难以细化,容错免责与相关法规难以协调。三要科学建构容错免责的法治路径。要加快容错免责的立法进程,保障容错免责的程序公正,健全容错免责的配套制度。

中共永顺县委常委、副县长蒋文武博士作了《健全干部容错激励的系统思考》的发言。他认为,要深刻认识中央要求健全激励与容错纠错机制的背景意义,同时要全面深刻理解激励与容错纠错机制的内涵。对于如何建立健全干部激励与容错纠错机制,他认为要建立容错清单,让干部做到心中有底;要明确容错程序,让干部做到心中有数;要建立纠错机制,让干部做到心中有责;要明确激励机制,让干部做到心中有梦;要加大容错宣传,让干部做到心中有情。

盛明科教授认为,推进干部容错免责必须处理好三对关系。即推进干部纠错容错机制实施,关键是要解决容错免责的可操作与边界界定问题,避免容错免责背后的纵容错误、执法执纪困境、制度循环悖论、滋生容错腐败等问题。当前改革过程中通过容错免责来激励干部保护干部,要处理好三对关系:一是正确处理“公与私”的关系。避免容错免责成为借机乱为的“保护伞”。容错机制一定要辨别“错”的本质是“为公”还是“为私”,是“增进公共利益”还是“满足私人利益”,要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对干部的失误错误进行综合分析。二是要正确处理“法与纪”的关系。防止容错免责成为公权滥用私用的“保护伞”。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中,遵纪守法是常态,容错是例外,容错纠错就是要防止公权滥用和公权私用,保证改革创新在法律和纪律的严格约束下理性地进行。三是要正确处理“容与纠”的关系。防止容错纠错机制成为规避责任的“护身符”,容错重在激励、鼓励改革创新,有效实施容错机制也要建立与之配套的纠错机制。

张定安研究员认为,要正确区分改革探索过程中的失误错误免责和日常工作中岗位责任履行的过失失责等,要科学理解和正确解读中央的容错免责政策文件,要合理调适正向激励与容错纠错的关系。在实施容错免责过程中,他认为要明确党委和政府的分工和责任匹配,政策制定责任和政策执行责任要区分开来;要分清担当尽责与问责追责的内涵;要实现客观事实和主观感受相统一;要分清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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