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8 失足少年考上大學被拒入學,檢察官出手“救援”

浙江檢察網武義訊 10月7日,國慶假期最後一天,武義縣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部主任潘政勇接到了當地居民潘某的一通報喜電話,說她的兒子已順利辦理好入學手續正式成為一名大學生。電話中,潘某難掩激動之情,連聲感謝檢察官為她兒子爭取讀大學的機會。

今年8月10日剛滿18歲的小杭,兩年前跟隨一群不良少年廝混,犯了錯,今年3月被武義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期間,小杭參加了2018年度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並被浙江某學院錄取。9月6日,小杭與母親一起前往該校報到,辦理了一系列入學手續後,母親根據縣社區矯正中心的要求向輔導員報告了小杭是社區矯正人員。校方得知此情後,即認為小杭有犯罪前科不符合錄取條件,要求小杭離校。

“孩子剛考入大學,現在讓他離開學校那他以後怎麼辦啊?”小杭的家人十分焦急,回到武義後請求司法機關幫一把,不要讓小杭失學。

得知小杭被學校拒收後,作為社區矯正工作主管機關、監督機關的武義縣司法局、縣檢察院非常重視,他們特地對小杭情況進行了解,發現小杭在犯罪時剛滿十六週歲,案發後在取保候審期間能用心學習,積極向上,沒有自暴自棄,順利完成高中課程,並參加高考,渴望上大學學習。他們認為,小杭如果失去本次升學機會,會對其思想上造成巨大打擊,可能導致其自暴自棄,再次走上歪路。同時,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依法免予刑事處罰、判處非監禁刑罰、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假釋或者刑罰執行完畢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小杭在未成年時違法犯罪並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在此期間其享有其他未成年人同等權利,應享有參加高考升學的權利。

兩家單位合計後一起派員前往該校溝通協調,武義縣檢察院幹警還商請學校所在地的市檢察院派人一同前往協調。可是,幫助小杭重返校園的過程並不容易,校方堅持認為小杭受到過刑事處罰,不符合入學新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的要求,而且會給其他學生造成不良影響,因此不同意讓小杭就學。

辦理此事的幹警沒有放棄,返回武義向單位領導作了彙報,並將此上報,建議上級檢察機關關注此案,幫助與相關部門做好協調溝通,讓小杭順利入學。在上級司法機關的關注和積極爭取下,校方最終同意小杭入學。

圓夢的小杭重拾信心,其父母也放下了心中的一塊大石頭,小杭十分感激檢察機關對他幫助,表示一定會珍惜這來之不易的機會,努力學習,好好做人,成為社會有用之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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