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法律上來說,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啟動的徵地拆遷,必須以不損害被拆遷人利益為前提。那麼,拆了被拆遷人的房,徵了被拆遷人的地,就應該給予被拆遷人相應的足額補償。
那麼,問題來了,到底該補償多少才合適呢?到底要怎麼補才能一方面補償夠被拆遷人的利益損失,另一方面也不至於給地方政府帶來過大的財政負擔。作者丨王金龍律師團隊
徵地補償的兩難境地
徵地拆遷,是當下熱點的社會問題。從國家政策的初衷來說,徵地拆遷本應是利國利民的民生工程。但落實到實踐中,卻成了政府與民奪利的政績工程。很多被拆遷人都反映地方政府非法強拆、偷拆,補償不合理、補償過於偏低等等。
而對於這樣的呼聲,地方政府也叫冤:是不排除有貪汙腐敗的個別官員,但總體上也是按照規定走的。拆遷一開始就有預算,補償只能在預算範圍內分配。其實平均到每一個被拆遷戶身上,補償費用是不會有太高的。很多被拆遷人漫天要價,這也確實是地方財政支撐不了的。
這到底哪一方在理,得看站在哪一個角度去權衡。而從法律上來說,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啟動的徵地拆遷,必須以不損害被拆遷人利益為前提。那麼,拆了被拆遷人的房,徵了被拆遷人的地,就應該給予被拆遷人相應的足額補償。
那麼,問題來了,到底該補償多少才合適呢?到底要怎麼補才能一方面補償夠被拆遷人的利益損失,另一方面也不至於給地方政府帶來過大的財政負擔。
下面徵地拆遷王金龍律師來給你解析下法律上的規定。
徵地拆遷王金龍律師解析:
我國分國有和集體兩種土地,根據土地性質的不同,其地價和房價也是有所差異的。一般說來,國有土地及其房屋的價值會比集體土地及房屋價值要高。雖然近來有呼聲呼籲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同權同價”,也有地方開始試行相對應的政策,但要全面落實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同權同價”的理念,還需要很長一段時間。因此,目前,對於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的徵收補償價格,還是要區分對待的。
首先,我們看看國有土地及其房屋的徵收補償價格規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9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
也就是說,對於國有土地以及國有土地上房屋的補償價格應以周邊市場房價為基準,按照市場房屋買賣交易規則進行被徵收房屋的補償。由於市場房價漲跌不定,法律規定被徵收房屋的補償價應以房屋徵收決定下達之日為計算時點。
所以,在國有土地上的徵收補償數額,總的來說是應以市場價為標準。補償內容包括:
1、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其次,再看看集體土地上的補償價格
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由於至今未出臺全國範圍內統一適用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對於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標準,各省市制定出臺具體法律規定。故被徵地農民到底能得到多少補償安置才能保證合理公平,也主要看涉案項目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所制定的標準。而大體上,《土地管理法》作了框架性的計算規則,如下:
1、耕地補償費=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倍數(6-10倍)
2、耕地安置補助費=被徵地塊安置人數×補償倍數(4-6倍)
3、青苗額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標準
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徵地區片綜合地價=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
如上所述,您的被徵收房屋的補償價值是否合適呢?如果不合適,需及時諮詢專業律師,提起有效的複議、訴訟維權救濟措施,保護您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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