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3 【450期】涉恶“五罪名” 首犯被判十九年

【450期】涉恶“五罪名” 首犯被判十九年

1 10月22日下午,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范祥胜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对其他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至三年七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450期】涉恶“五罪名” 首犯被判十九年

(庭审资料图)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范祥胜成立林涵汽车服务公司,后更名为安徽逸鑫有限公司,多次变更公司地址,并以此为依托从事非法放贷业务,利用“套路贷”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实施有组织、有计划的犯罪活动。范祥胜等人利用客户急需借款心理,诱骗借款人签订大量空白借款合同、借条、收条等材料,要求借款人签署虚高金额的借款合同、双倍合同,承诺借款人若按照约定还款,虚高合同作废,使借款人产生错误认识,签署相关文件,并利用银行的转账、取现等方式制作虚假资金交易流水。后期,一旦借款人无法按规定日期还款,范祥胜等人在借款人签署的空白借款文件上肆意填写金额,强迫借款人偿还虚高债务,利用伪造的借款合同,以虚假诉讼的形式,利用司法机关的裁判实现非法占有借款人合法财产的目的,使人民群众丧失对司法机关的信心,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秩序,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范祥胜作为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发展周华育、刘志强等人作为骨干,在拓展业务时可以获取5%的提成,后期讨债成功又发放出场费,借此笼络成员。同时,为索要债务,范祥胜伙同周华育、刘志强等人多次通过威胁、殴打、喷漆、堵锁眼、放鞭炮、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强行侵入住宅等暴力方式逼债,借机勒索被害人的财物,严重影响了被害人的生活秩序。该组织通过在借款过程中实施的各种“套路”虚增债务,通过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行为,最大限度的侵占被害人财产,故而形成以被告人范祥胜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周华育、刘志强、吴化法等人为固定成员,分工明确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1 该犯罪集团涉案事实二十余起,涉案金额100余万元,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有的甚至差点逼出人命。2017年5月4日,被害人李某向范祥胜借款4万元,范祥胜、周华育诱骗其签订8万元借款合同、借条,被范祥胜等人以服务费、保证金等名义扣除1.28万元,范祥胜、周华育通过银行转账制作7.2万元虚假交易流水给李某,另用支付宝支付0.52万元,随后让李某取款5万元返还,李某实际到手2.72万元。李某偿还0.5万元后无力还款,范祥胜指使王诗和带领多人上门非法催收向李某索要8万元,王诗和明知范祥胜采用套路贷方式诈骗他人财物,仍积极帮助其实施。2017年6月,王诗和带领多人来到李某家,多次砸烂门锁,并对李某拳打脚踢。一次,李某被逼无奈,跑到小区26楼准备跳楼,后被民警劝下。

范祥胜等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市场秩序和生活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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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晓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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