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胡协亮
性别:男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东山镇广田村
案情介绍:胡协亮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何某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时间及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收借款未果,何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处理。上犹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依法作出(2018)赣0724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胡协亮归还何某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另外,上犹县人民法院对谢某与胡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8)赣0724民初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胡协亮归还谢某借款本金268725元及利息。上述判决生效后,胡协亮仍未按期履行。经债权人申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立案时间:2019年2月13日、2018年6月11日
执行案号:(2019)赣0724执148号、(2018)赣0724执478号
执行法院:上犹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8)赣0724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胡协亮归还何某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
(2018)赣0724民初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胡协亮归还谢某借款本金268725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上述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胡协亮至今未履行。
联系举报电话:0797-7132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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