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4 第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可否不開庭審理?

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提起上訴,當然希望第二審人民法院能夠開庭審理,以便自己能充分發表意見。正是為了如此,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織合議庭,開庭審理。這是一項基本原則。不過,經過閱卷丶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丶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對下列上訴案件也可以不開庭審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和駁回起訴裁定的;(二)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成立的;(三)原判決丶裁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四)原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需要發回重審的。不開庭審理通常也稱書面審理。經過不開庭審理作出的裁判,也叫徑行裁判。為了防止第二審人民法院追求高效率,不利於保護當事人訴權的現象,有些高級人民法院還規定,即使依法不開庭審理的也要組織各方當事人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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