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4 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可否不开庭审理?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当然希望第二审人民法院能够开庭审理,以便自己能充分发表意见。正是为了如此,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织合议庭,开庭审理。这是一项基本原则。不过,经过阅卷丶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丶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对下列上诉案件也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成立的;(三)原判决丶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不开庭审理通常也称书面审理。经过不开庭审理作出的裁判,也叫径行裁判。为了防止第二审人民法院追求高效率,不利于保护当事人诉权的现象,有些高级人民法院还规定,即使依法不开庭审理的也要组织各方当事人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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