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何计算?

纳税学堂


非请自来。

这是深化增值税改革涉及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一个很典型的问题,相对复杂也很特殊,可以说是新的规定,而且具体如何计算还不好理解,咱们一起来探讨一下。

我们知道,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城建税及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此处只考虑增值税,不考虑消费税)。城建税及附加最大的特点是随增值税的缴纳而缴纳,随增值税的减免而减免,随增值税的退库而退库。

问题来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城建税及附加也随之退税吗?貌似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尴尬了。与之相对应的规定的,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好家伙,看半天都不知道什么意思!还是举个简单例子来说明一下。

龙门账公司,某一征税期销售业务产生销项税额为100万元,对应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40万元,上期末留抵退税20万元,符合规定已申请退税,本期需要缴纳的城建税及附加如何计算。

具体如何计算,咱们来看看,本期应纳增值税=100-40=60万元,这应该很好理解,按上述的说法,应纳的城建税及附加(按7%、3%、2%)=60*12%=7.2万元,对吗?别着急,往下看就明白了

如果咱们不申请退20万的留抵税额,本期应纳的增值税应该是100-40-20=40万元,应纳的城建税及附加=40*12%=4.8万元。

可见,上期留抵税额的20万元,不申请退税直接抵扣销项税额,缴纳的城建税及附加4.8万元;申请退税不退城建税及附加不说,还要多缴纳2.4(7.2-4.8=2.4)万元,这……显然不合适,对吧。

怎么解决这问题呢?对此有专门的文件出台,套入本例数据就很好理解该规定,本例中应纳增值税是60万元,考虑留抵退税后的城建税及附加的计算依据是60-20=40万元,应纳的城建税及附加=40*12%=4.8万元。这样计算的城建税及附加才是“真正”需要交的。

好了,期末留抵退税涉及的城建税及附加就是这样计算了,大家都学会了吧。


龙门账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何计算?——这个问题,看似复杂,实则很简单。


所说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就是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缴纳但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自2019年4月1日起,我国不再区分行业全面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自2019年6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全部增量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以上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此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某市闻涛建筑有限公司9月期末留抵税额110万元。其2019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10万元,增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110-10)×100%×60%=60万元,因符合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已在10月取得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60万元。此时,其10月份的上期(9月期末)留抵税额变为50万元。

该公司2019年10月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150万元,当期取得进项税额20万元,10月份应抵扣税额合计为70万元(当期进项税额20万元 + 上期留抵税额50万元),该公司在11月份应申报缴纳10月份增值税80万元。


同时,由于该公司缴纳了10月份的增值税80万元,按一般情形就还应以此为计税(征)依据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而根据“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的政策规定,允许该公司将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60万元从当期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80万元中扣除,该公司则只需以20万元为计税(征)依据申报缴纳10月份:

城市维护建设税:(80-60)万元×7%=1.4万元

教育费附加:(80-60)万元×3%=0.6万元

地方教育附加:(80-60)×2%=0.4万元

以上合计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2.4万元。


不知通过此案例,题主是否明白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因如何计算了没有。


税海涛声


增值税期末留抵是指企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那部分待抵扣的税款,实质上是企业暂时的多交了税,占用了企业的大量资金,因此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尤其是制造业的负担,一开始是只允许一部分符合条件的企业退还,但是2019年大规模减税降费实施以来呢,扩大到所有行业,允许增量留底税额退税,减少企业资金压力,当然设置了一定的条件,符合的才会给退。


但是因为增值税是城市维护和两附加的计税基础,这里退税会涉及一个小小的问题,再缴税的时候城市维护和两附加怎么办?


假设你看我有80万留抵,这个月销项100万,没有进项,那么我能抵扣掉80万,实际缴增值税20万,城市维护和两附加按照20万*12%计算。


但是我要把这80万退了呢,同样是销项100万,没有进项,那么此时缴纳增值税100万,城市维护和两附加按照100万*12%计算。


是不是吃了大亏?所以政策刚出来了时候坊间戏称国家在放12%的高利贷。


这个问题后来得到了解决,补充文件出来了,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也就是说虽然因为退税没有抵扣了,但是在计算城市维护和两附加时候不再按照100万计算了,把那退的80万扣掉,这样纳税人不会因为退了留抵而两附加没退而多交税了。


小河说


这是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中的留底退税问题。以下来说一说。

关于怎么计算,是有一段背景故事的。了解了这个背景,或许对理解怎么计算,有些许帮助。

1. 关于留底退税的规定。

对于企业来说,有留底的税款,很可能是发生了采购,但是相应的销售并未产生,那么进项对于企业来说,就是一种资金的占用。如果企业长期存在大量留底税额,相当于是在为这笔资金“付息”。因此,国家在2018年6月出台了2018年70号文,允许部分行业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但是,问题随之而来,申请退税后,后续产生的应缴纳增值税,因为没有留抵了,就需要缴纳城建税等附加,而如果纳税人没有申请退还呢,其对应的销项税额无需缴纳增值税,也无需缴纳城建税等附加税费,这么看来,退税后会产生附加税费的问题。所以,国家紧接着出台了一个补充政策,来解决这个问题,这就是2018年80号文。

这个文件说了,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什么意思?比如本期应纳增值税税额为50万,上期留抵为30万。如果申请了这30万退税,那么本期应缴纳的增值税为50万,但是计算城建税的依据不是50万,而是要把这个退税的30万给扣除,因此城建税及附加为(50-30)*(7%+3%+2%)=2.4万,而不是用50*(7%+3%+2%)=6万。

这一政策的出台,让纳税人能够充分享受到税收政策的利好和优惠。

2. 留抵退税的不断深化改革。

今年,在去年的基础之上,又推出了2019年39号文,将退税的范围扩大到了所有行业。当然,这其中也增加了一些限制,比如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额大于零,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等。一方面,是对于那些常态化有留抵的纳税人,给与税收的优惠,一方面,也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因此,对于纳税人来说,搞清楚税收的政策,才能更好地运用于企业的实践当中,给企业带来更多的实惠。


财会小童


问题关键词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标准回答

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涉及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也适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

即对实行:

对象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

行为 :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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