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3 聚眾鬥毆、尋釁滋事、妨害公務,漢中公開宣判一31人惡勢力犯罪案

2019年10月22日,寧強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被告人杜發成、蒲永強、何德強等31人聚眾鬥毆、尋釁滋事、妨害公務惡勢力案件。


聚眾鬥毆、尋釁滋事、妨害公務,漢中公開宣判一31人惡勢力犯罪案


被告人杜發成、蒲永強、何德強等31人聚眾鬥毆、尋釁滋事、妨害公務惡勢力案件。該案涉及人數較多、影響面廣、社會關注度高,由寧強法院田軍林院長擔任審判長,組成七人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合議庭從2019年9月27日至9月30日連續四天加班加點依法審理,由於準備工作紮實到位,庭審規範有序。


聚眾鬥毆、尋釁滋事、妨害公務,漢中公開宣判一31人惡勢力犯罪案


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針對公訴機關的各項指控,以及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解、辯護意見,寧強縣人民法院綜合分析,認定被告人杜發成、何德強、劉迎政、蒲永強糾集被告人劉志巖、張峰、張文兵、肖飛、李濤、楊陽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聚眾鬥毆等違法犯罪活動,意圖形成非法影響,謀求強勢地位,逞強爭霸,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在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中,被告人杜發成、何德強、劉迎政、蒲永強經常糾集在一起,相對固定,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被告人劉志巖、張峰、張文兵、肖飛、李濤、楊陽明知糾集在一起共同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仍積極參與。被告人杜發成、何德強、劉迎政、蒲永強、劉志巖、張峰、張文兵、肖飛、李濤、楊陽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惡勢力的認定標準的規定,應當認定為惡勢力犯罪。被告人杜發成、何德強、劉迎政、蒲永強為惡勢力糾集者,被告人劉志巖、張峰、張文兵、肖飛、李濤、楊陽為惡勢力成員,應從嚴懲處。被告人李春強、劉志發、張思敏、趙座兵、鄭厚濤、向忠明、蘇林、全勇、席若愚、萬東東、王偉、何揚鵬、張一波、李維康、趙暉、陳天俊、黨洪偉、羅妮、陳黎明、郭翠芳、張桂清參與少量違法犯罪活動,不應認定為惡勢力。


聚眾鬥毆、尋釁滋事、妨害公務,漢中公開宣判一31人惡勢力犯罪案


聚眾鬥毆、尋釁滋事、妨害公務,漢中公開宣判一31人惡勢力犯罪案


依照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被告人杜發成、何德強、劉迎政分別犯有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數罪併罰,分別被判處十年以上不等有期徒刑;被告人蒲永強、李春強、張峰、劉志巖、肖飛、張文兵、向忠明分別犯有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分別被判處六年以上十年以下不等有期徒刑;被告人楊陽、李濤、鄭厚濤、蘇林、趙座兵、趙暉、張思敏分別犯有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分別被判處四年以上五年以下不等有期徒刑;被告人何揚鵬、張一波、李維康、陳天俊、萬東東、王偉分別犯有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分別被判處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劉志發、全勇、席若愚、黨洪偉、羅妮分別犯有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分別被判處二年以上三年以下不等有期徒刑;被告人郭翠芳犯妨害公務罪,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被告人陳黎明犯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張桂清犯妨害公務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六個月,並宣告緩刑。

來源 | 寧強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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