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疫情中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故意傷害罪等罪的區別

“新冠肺炎”爆發以來,公安機關查處了一批違反疫情防控規定,隱瞞行程、隱瞞病症、隱瞞接觸史等情形,導致病毒傳播或傳播風險的案例。

回看這些案例時,你會發現公安機關大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拘留,那麼到底什麼情形會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什麼情形又會觸犯其他罪名,各罪名之間又有什麼區別?

近日, 兩高兩部印發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法發〔2020〕7號),(下文簡稱為《意見》)對此類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下面就幾個罪名的區分適用進行簡要分析,以便理解。

疫情中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故意傷害罪等罪的區別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據《意見》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必須是已經被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或者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有上述行為,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即滿足以下條件才構成此罪:

  1.犯罪主體必須是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或疑似病人。

  2.且實施犯罪行為時,已經被確診為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或疑似病人,主觀上明知。

  3.客觀上有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行為。

  4.且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滿足上述4個條件,對於被確診為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只要有導致新冠病毒傳播風險不必實際傳播致人感染就可構罪;而對於已被確診為新冠肺炎疑似病人的,還必須滿足第5個條件,即已經造成新冠病毒實際傳播致感染的才構成此罪。

也就是說如果實施犯罪行為時並沒有被確診,只是後來確診的,就不能認定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安全罪。這時如果行為人有疏忽大意或過去輕信的過失,就可以考慮是否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處理。而過失犯罪是結果犯,所以對於實施上述行為時沒有被確診,後來被確診的,只有在新冠病毒被實際傳播導致他人確診感染的情況下才構罪,沒有人被確定感染或者沒有證據證明是其傳播的則不構此罪。

當然,對於那些已經意識到自己很可能已經感染,還要出入公共場合,導致病毒實際傳播的,之後確診的,可以認定具有以危險方法危害安全罪的間接故意。比如網上曝光的,病人不戴口罩在公眾場所朝周圍吐口水等案例。

疫情中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故意傷害罪等罪的區別

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根據《意見》規定,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兩者相同之處都是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不同主要在於行為主體和行為方式,(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般主要是針對確診或疑似病人再明知或具有主觀過失情況下不執行隔離措施進入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情形,而對於不執行其他防控措施的則適用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且不限於確診或疑似病人。比如,確診或疑似病人根本無法知道自己可能感染而違規實施的出入公共場合的行為,或實施除拒絕隔離進入公共場合之外的其他行為,其他人員實施的要求停工不停工,要求停業不停業,要求相關場所關閉不關閉,婚喪嫁娶大操大辦、聚眾打牌、聚眾進行娛樂活動等違反規定致使人員大量聚集,最終導致病毒傳播或有傳播嚴重風險的行為,則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認定。一般情況下不遵守有關部門發佈的相關規定,引起新冠病毒傳播的就可能構罪。

疫情中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故意傷害罪等罪的區別

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故意傷害罪

兩者的區別一是在於針對個人還是不特定多數人,二是故意傷害罪必須造成傷害後果才構罪。根據《意見》規定,明確了在疫情防控期間,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因此,對於只針對個人(包括醫務人員)的這種行為則不能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只有在危害到不特定多數人的情況下,才能認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對於故意傷害罪傷情的認定,具體可以根據兩高三部 2013 年 8 月 30 日發佈的《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第六條的規定:“未列入本標準中的物理性、化學性和生物性等致傷因素造成的人體損傷,比照本標準中的相應條款綜合鑑定。”

比如,兩高《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就有對於艾滋病人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認定為刑法第九十五條第三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所指的“重傷”,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的規定。

從目前情況看,新冠病毒與艾滋病毒不同,感染新冠病毒後,重者迅速死亡,輕者無症狀,所以傷情認定不能一概而論,只能根據實際情況認定。

疫情中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故意傷害罪等罪的區別


四.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與妨害公務罪

根據《意見》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與妨害公務罪相同之處在於,都有妨害疫情防控的行為。不同之處主要在於,一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要求有引起病毒傳播和嚴重傳播風險,妨害公務罪不需要,有妨害公務行為即可構成;二是妨害公務罪要求妨害對象必須是上述所列的國家機關或受委託組織中的工作人員,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不需要,導致病毒傳播或傳播嚴重風險即可。

這次疫情,很多社區、街道、物業人員,包括一些其他志願者都被調動起來,配合政府採取一系列防控措施。然而這些人一般情況下並不能算作受政府委託行使職權的組織當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妨害他們實施的防控行為,並不能構成妨害公務罪,但在由此引起病毒傳播或嚴重傳播風險的情況下,可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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