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1 觀點|刑法解釋要受規範邏輯與情理價值雙軌制約

刑法需要解釋,但刑法解釋不是隨心所欲地對刑法條文進行闡釋和解讀,更不能將解釋的結論恣意地運用到具體案件當中。刑法解釋需要維護刑法規範的穩定性與靈活性的統一,必須受到有效制約。目前關於刑法解釋的理論研究,主要是形式解釋和實質解釋之爭,前者重規範邏輯的論證,後者重情理價值的解讀,各有側重。人類的認知是依據規範邏輯和情理價值進行的,刑法解釋也要受規範邏輯和情理價值的雙軌制約。

規範邏輯的制約。規範邏輯,是指刑法規範文本(成文法、制定法意義上)語言邏輯層面法的內容,側重法的形式意義和經驗邏輯層面的論證,與大家通常所說的罪刑法定原則“形式的側面”頗為相似。規範邏輯角度的制約意在糾正僅僅依據社會危害性(法益侵害性)判斷標準所帶來的過罪化傾向,或者斷章取義地對某一法條進行解釋適用而恣意出入人罪,防止“規範虛無主義”,維護罪刑法定原則的帝王條款地位,確保國民的法律安全,並使解釋的結果經得起形式邏輯的推敲和檢驗。刑法解釋的規範邏輯制約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刑法條文本身的文義遵循。刑法的制定,經歷了一個嚴謹、複雜的過程,是在反覆字斟句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形成的,是人們對實踐和法律經驗的科學總結,代表了廣大人民的利益和心聲。刑法文本一經形成頒佈,從符號學的角度來說,其含義和內在的邏輯關係便相對穩定。對刑法進行解釋,首先要對文本本身進行符合用語習慣、文法句法和語言邏輯的解釋,嚴格遵循罪刑結構和犯罪構成要件的制約和指引,遵循詞語的含義、語法以及用語習慣。

二是法規範整體的體系協調。單個的刑法條文可以說是一個個孤立的“樹木”,整個刑法典則是一片具有自身嚴密邏輯體系的“森林”,整個刑法典以及與其他法律之間是一個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有機統一整體。因此,對刑法進行解釋,必須保持體系的協調性,在此需要依次考慮刑法用語和款項在條文中的體系,刑法條文在刑法典當中的體系,刑法條文與其他法律法規之間亦即刑法條文在整個法秩序統一體中的體系,以及成文法律規範與社會情理價值之間的體系。不能斷章取義,不能“釋其一點,不及其餘”。如對“其他”“等”兜底性條款的解釋要遵循“同類解釋規則”,對某一罪名的解釋要將其放在整個章節當中,對分則條文的解釋要接受總則規範的制約,對“空白罪狀”的解釋要與相應法律和行政法規相協調。在相對穩定的語法規制下,由基本語詞所組成的句子和篇章結構的邏輯是相對穩定的,也是有章可循的;對某一用語或者某一條文的解釋,必須要考慮整體的邏輯性,需要考慮刑法之前的犯罪學、刑法之後的刑事執行、刑法之上的社會制度、刑法之下的經濟,等等。

情理價值的制約。情理價值,是指社會情理(自然法意義上)價值尺度層面法的內容,側重法的實質意義,是在文法邏輯基礎之上對內涵於刑法文本之中價值的考量。對刑法文本進行解讀和闡釋,既要遵循文法,又要考量文法背後的情理價值,要自始至終貫徹和遵循罪刑均衡原則、法益保護原則以及人們對公平正義和是非善惡的基本判斷,將社會的情理價值注入到對刑法文本含義闡釋中,拒絕“淡漠的客觀主義”解釋範式。情理價值角度的制約,旨在糾正刑法解釋的“法律文本主義”和機械的思維方法,使其超越刑法文本的形式藩籬而向生活事實和經驗邏輯開放,避免出現因機械執法所造成的形式上合法而實質上不合理、違揹人們的法感情、損害法的公平正義、影響社會穩定的刑事判決。刑法解釋的情理價值制約應注意三個方面:

一是條文本身的價值。對刑法規範文本進行解釋,從來都是既有事實層面的描摹又有價值層面的追問,既有形式邏輯方面的推理也有實質善惡方面的判斷。解釋者對刑法規範文本進行解讀,必須考量刑法文本文字背後所蘊含的情理價值,給冷冰冰的刑法規範條文注入情理價值的因素,彰顯刑法的人文關懷。並且,對刑法進行解釋,也不單單是對單個刑法典條文的解釋適用,而是需要將刑法條文放在整個法秩序中加以詮釋,以法秩序的統一性也即整體法的公平正義理念來判定解釋的合理性、合法性。主要有依理循法和尚法尊禮兩個方面,即心存公平正義理念尋求合適的刑法條文來解決司法實踐中的案件,依據刑法條文對行為人進行定罪量刑的同時也應當充分考量裁判結果是否符合公平正義。

二是傳統文化的價值。隨著社會的不斷髮展,刑法文本和用於表達文本的文字含義也在不斷變化,但是,這些變化並沒有也無法阻斷和拋棄傳統意義上的價值指引。這些傳統文化的價值,是解釋刑法的平臺,構成了海德格爾所稱謂的進行解釋所無法超越的“前有”。這就要求,對刑法進行解釋時,必須關注傳統文化中的優秀價值,不得違背傳統文化中的價值。如對組織賣淫、容留賣淫等行為的處罰,對盜竊者、故意殺人者、遺棄者的處罰等,都體現了對優秀傳統文化價值的沿襲和維護。

三是當下社會的新興價值。社會情理價值具有延續性,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即使是“地方性的知識”也會隨著時代的發展而呈現出變動的態勢,它總是與特定的時空相勾連的。近年來,人工智能、“互聯網+”、DNA技術等科技的突飛猛進,帶來了無人駕駛、代孕、利用網絡實施組織賣淫、聚眾賭博等一系列新的刑法問題,對這些問題的解決以及現實案件的處理,就必須考慮當下的社會價值,探求刑法規範在今日社會所應具有的價值意義。

需要說明的是,規範邏輯和情理價值二者可以從思維角度予以界分,但無法從實際運行中予以分離。在對刑法進行規範邏輯角度解釋時,需要考慮情理價值;反之亦然。兩者相輔相成、相濟互補,不可偏廢,亦不可在邏輯上不加區分,造成思維上的混亂,導致解釋結論違背法律和情理。

王東海(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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