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9 法學趣談:抵押不登記?等於沒設立

法學趣談:抵押不登記?等於沒設立該案改編於最高院判例,簡單文字,普法於君。2012年,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借款協議,約定:乙向甲借款550萬。乙提供其工業用地的土地使用證作抵押。後甲向乙匯款,但未辦理抵押登記。後因乙未償還借款,甲向當地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乙償還借款550萬及利息並對抵押財產行使優先受償權。當地中院一審判決支持其部分訴訟請求,但未支持其主張的對抵押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乙不服,向當地高院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乙公司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最高法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原因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87條規定,以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應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抵押登記時設立。案件中,因未辦理登記,導致抵押權未設立,故沒有優先受償權的法律來源,不得行使。

啟示:在辦理不動產抵押時,一定要及時到相關部門辦理登記,在不懂法的時候一定要諮詢專業人士或是網絡查詢,前車之鑑,後事之師,經商往來,務必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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