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9 法学趣谈:抵押不登记?等于没设立

法学趣谈:抵押不登记?等于没设立该案改编于最高院判例,简单文字,普法于君。2012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乙向甲借款550万。乙提供其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证作抵押。后甲向乙汇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因乙未偿还借款,甲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乙偿还借款550万及利息并对抵押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当地中院一审判决支持其部分诉讼请求,但未支持其主张的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乙不服,向当地高院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乙公司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原因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应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抵押登记时设立。案件中,因未办理登记,导致抵押权未设立,故没有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来源,不得行使。

启示:在办理不动产抵押时,一定要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在不懂法的时候一定要咨询专业人士或是网络查询,前车之鉴,后事之师,经商往来,务必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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