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已經交了辭職報告了,後面的一個月不幹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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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很正常,但對公司而言,招人、工作交接等原因都需要一定的時間,或一兩天,或三五天。故一般公司規章制度中都會有員工離職需提前30天提交申請的規定。

但是,30天指的是提交離職申請的天數期限,不代表不用工作,提交辭職報告後,還是需要遵守公司考核制度的,該上班上班,不是你理解的一個月後再來辦理離職。所以,在公司沒有正式核准你的離職申請之前,該幹嘛還得幹嘛,站好最後一班崗,祝你工作順心,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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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交辭職報告且已獲准,未來30天還是要正常上班的,但是,這期間僅辦理交接和過去工作後續處理事宜。不用再接手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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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辭職報告交一個月後,是可以離開公司的,並且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結清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和社保轉移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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