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律師是法律工作者,是為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公平正義而存在,大多數律師是好的,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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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法眼掃描,執業近30年的資深律師了,對此有不同的看法。

一、律師到底是幹什麼的?

律師是法律工作者,但律師的首要任務是維護委託人的利益。

委託人和律所簽訂《委託代理協議》或者《刑事辯護協議》,目的是聘請專業的律師維護自己利益的!為此支付了律師費。律師作為律所指派的代表,代表律所履行協議義務,並不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公平正義的,最起碼不是律師的首要任務。

舉一個例子,律師代理的原告起訴被告還款,假如原告起訴的時候訴訟時效已經過了,但被告並沒有聘請律師,而是從別方面進行抗辯。這種情況下,難道原告律師為了維護法律尊嚴和公平正義去告訴被告可以作訴訟時效的抗辯嗎?當然不可以!

二、維護法律尊嚴和公平正義是法官、檢察官的活

法官是居中裁決的,在原被告雙方對抗的情況下,法官要按照法律規定和雙方當事人的證據材料,睜大自己的慧眼,撥開迷霧,還原事實真相,做到公平公正地判決。

檢察官要查明案件事實,在法庭上指控犯罪嫌疑人構成了某種犯罪;律師就算知道檢察官有遺漏的指控,也不能去告訴檢察官和法官,這違背了律師的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如果律師也去指控犯罪嫌疑人,那人家請律師幹嘛?

三、每個行業都有害群之馬,律師行業也不例外

每年都會有律師因為違反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受到律協的紀律處分,更有甚者一些律師被判處刑罰,這無須諱言,每個行業都有害群之馬,律師也不例外。

但律師的存在就是為了減少冤假錯案,維護委託人的利益!律師必須嚴格執行和當事人簽訂的協議,否則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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