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3 威脅法官、妨害公務?那你可要想清楚了

保障法官依法履職

事關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

也是建設法治中國,

樹立法治權威的必然要求,

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

威脅法官、妨害公務?那你可要想清楚了


No.1

王某乙妨害公務被判刑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16日,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執行法官持執行裁定書,至被執行人王某甲名下的被執行房屋進行現場評估工作。王某甲的兒子即被告人王某乙手持水果刀,阻止法院工作人員進入室內開展評估工作,並將房門鎖閉後離開現場。在鹽城市亭湖區公證處工作人員到場後,相關人員依法將門鎖打開,並進入房屋內開展房屋現場評估。被告人王某乙返回現場,手持菜刀將法院工作人員趕出房屋,導致現場評估工作未能完成。


處理結果


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乙以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判處王某乙有期徒刑七個月。


典型意義


近年來,隨著司法網拍的不斷推進,人民法院執行法官還承擔了部分拍品的評估、核實工作,以確保拍品信息真實、有效。在執行過程中,極少數人為阻撓執行人員現場評估、核實工作,不惜鋌而走險持兇器威脅執行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辱罵執行人員。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乙作為被執行人的兒子,在法院執行法官和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活動中,先後兩次持刀暴力抗拒人民法官執行公務,不僅嚴重影響執行評估工作的順利開展,而且嚴重威脅執行人員和其他人員的人身安全,其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何露露)


No.2

付某、胡某辱罵、毆打法官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20日,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付某與彭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經審理,法官認為租賃期限屆滿後,付某未將租賃房屋返還給彭某,其行為構成違約,應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而彭某並無違約行為,遂依法判決付某向彭某支付佔用期間租金損失1944元,駁回付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同年12月1日下午,付某與丈夫胡某因不服法院判決,來到法院“要求給個說法”。一見面,兩人就抓著承辦法官大聲吵鬧。承辦法官向付某夫婦進行耐心細緻的釋法說理,但付某、胡某仍然表示不服,進而對法官大聲辱罵並用手勒住法官衣領,企圖毆打法官,還踢打、撕扯前來勸阻的法警,導致承辦法官衣物毀壞,法官、法警脖頸、胸口多處被抓傷,付某丈夫胡某在被法警控制後仍然出言威脅、恐嚇承辦法官。


處理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付某、胡某的行為構成以侮辱、毆打方式傷害司法工作人員,依法對其司法拘留十五日。付某、胡某收到拘留決定書後表示服從法院的處罰決定,並對自己給法官和法警造成傷害的不當行為表示悔過。


典型意義


實踐中,當事人如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服,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通過上訴等合法途徑理性表達自己的訴求,侮辱、辱罵、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是公然藐視和挑戰司法權威、司法尊嚴的非法行為,將會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本案中,付某、胡某圍堵、辱罵法官,在法警勸阻之後,仍一意孤行,對司法人員進行毆打,擾亂法院辦公秩序,致使多人多處受傷,對此行為人民法院必須依法堅決處理,保護法官人身權益免遭非法侵害。(王俊輝 )



No.3

楊某威脅辱罵法官被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區人民法院審理原告曾某、戈某訴被告楊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法院經審理作出一審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楊某向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8年12月二審法院判決駁回楊某上訴,維持原判。楊某因不服判決,在經一審、二審法官多次釋法明理後仍出言不遜,並通過微博賬號發表言論,指責承辦法官“枉法裁判”等,還給法官手機發送短信,聲稱知道法官家庭住址、子女上學情況,威脅法官及其子女等家人的人身安全。


處理結果


2019年1月6日,攀枝花市西區人民法院在充分固定證據基礎上,向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區分局報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區分局對楊某辱罵、威脅法官行為處以10日行政拘留,並處100元罰款。


典型意義


法官是法律的踐行者,沒有法官的尊嚴,就不會有法律的權威。本案中,法官對楊某進行了多次釋法明理,但楊某罔顧法律,對法官進行威脅、辱罵甚至通過網絡惡意抹黑法官形象,造成了嚴重的不良社會影響。楊某的行為不僅踐踏了法官個人尊嚴,還嚴重侵害了法官及其家人的合法權益。公安機關依法對楊某的行為進行處罰,不僅是對保障法官權益所作的有力背書,更是讓人民群眾知曉要尊重法官、尊重法律、尊重司法權威,樹立積極正確的法治觀念。(彭 瑤)



No.4

雲某丁持刀威脅執行工作人員案


基本案情


雲某甲、範某某、雲某乙、雲某丙與雲某丁物權保護糾紛一案,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雲某丁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退出案涉房屋並恢復原狀。


判決生效後,雲某丁未按生效判決履行,雲某甲、範某某、雲某乙、雲某丙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依法發出執行通知書,要求雲某丁履行上述生效判決,雲某丁仍未履行。


2019年8月8日,海南一中院執行工作人員到涉案房屋粘貼騰房公告,在張貼公告過程中,被執行人云某丁衝出房屋,阻礙法院執行工作人員在案涉房屋上粘貼騰房公告,並拿出一把砍刀,威脅工作人員和在場的申請執行人,致使執行工作受阻。


處理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執行人云某丁在執行工作人員張貼騰房公告過程中持刀威脅執行工作人員,致使執行工作人員不得不放棄粘貼騰房公告,阻礙了執行工作人員執行公務。2019年8月8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對被執行人云某丁拘留十五日的決定。


典型意義


建設法治中國,樹立法治權威,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實踐中,當事人的訴求應當通過合法途徑去救濟,任何試圖挑釁司法權威,威脅司法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的行為,均應收到從嚴懲處。本案中,被執行人云某丁持刀威脅阻礙執行工作人員執行公務,受到法律制裁理所應當。(張龍劍)



No.5

趙某甲侮辱、誹謗法官案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21日,經遼寧省本溪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移送,本溪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被告人趙某乙非法佔用農用地一案。辦案過程中,案外人趙某甲欲提起公益訴訟,要求被告人趙某乙賠償其經濟損失。在法院工作人員多次接待並釋明趙某甲要求不符合法律規定,可通過其他訴訟方式保障權益後,趙某甲仍以電話、短信形式干擾案件審理。2019年6月4日,該案宣判後,趙某甲多次進行無理上訪,以電話、短信的方式汙衊、謾罵承辦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


處理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2019年7月18日,本溪滿族自治縣公安局給予趙某甲拘留10日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法官權益保障事關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儘管法律賦予了公民言論自由和相應的司法權利,但公民須遵守法律秩序,對法官、法律持有應有的尊重與敬畏,用正確的方式維護自身權益。在本案中,趙某甲違反法律規定,侮辱誹謗司法工作人員,應依法給予處罰。(王莉力)



No.6

劉某某妨害公務案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15日10時許,吉林省農安縣人民法院審判員趙某甲、工作人員趙某乙到長春市寬城區小南街某浴池,向當事人劉某某送達其妻閆某某起訴與其離婚一案的起訴狀與開庭傳票,劉某某拒不在送達回證上簽字,並先後用錘子、菜刀等工具暴力襲擊趙某甲與趙某乙,將趙某甲打傷後搶走卷宗。經鑑定,被害人趙某甲右膝部外傷造成右側髕骨骨折,其損傷程度已構成輕傷二級。


處理結果


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採取暴力手段,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應予支持。鑑於劉某某當庭自願認罪,確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寬城區法院於2018年4月12日判決被告人劉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義


近年來,有極少數當事人法制觀念淡薄,常常把法院幹警依法履行審判職責看成是對自己權益的侵害,把自身利益滿足與否當作衡量法院裁判的唯一標準,動輒以暴力手段去“維護”自身訴求,這一不法行為既損害法律權威又影響社會穩定。本案告誡人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人員依法履職,其合法權益必須得到保護,才能依法高效地執行公務,從而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萬義玲 吳南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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