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 21岁小伙跳桥,40万意外险起纠纷,到底是不是“自杀”?

现在人的社会工作压力、生活压力很大,以至于很多人的精神常年紧绷,最终导致了精神类的疾病。

而最可怕的莫过于精神类疾病会让人有自杀倾向。例如抑郁症……

当我们身边有人喜欢独处、整天郁郁寡欢的时候,大都是抑郁症的前兆。

本文的案例,涉案人员有精神类疾病的历史,因此保险理赔出了纠纷。建议大家看完全文在评论,因为客观中立的分析会在后文写出来。

21岁小伙跳桥,40万意外险起纠纷,到底是不是“自杀”?


案例始末

21岁的谢某是安徽某公司的员工,该公司于2018年8月底,在某保险公司安徽分公司为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险”,基本保额40万。合同免责条款约定:被保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以及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事故不在赔付之列。

2018年12月19日(星期三)上午10点多,21岁的被保人谢某在某桥上落水死亡。而当时110接到的报警指令为:XX桥上有人跳河。

公安机关出具的《居民非正常死亡证明》,证实排除他杀,系溺水死亡。

2019年2月19日谢某父亲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后认为:

1、调查到2014年4月、2015年3月到2016年6月,死者谢某有多次治疗精神分裂症的医疗记录。

2、事发当时,有人报警称跳河;且桥上有护栏,故不属于意外坠河。

综上,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本次事故属于免除责任。拒赔40万意外身故金。【关于自杀,后面会具体说】

21岁小伙跳桥,40万意外险起纠纷,到底是不是“自杀”?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

1、公安局出具的《居民非正常死亡证明》与《警情说明》载明的内容上看,公安机关仅认定谢某系落水溺亡,排除他杀,并未认定谢东升系自杀死亡。22、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公司主张谢某的死亡系自杀,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范围,其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上诉人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死者谢某家属保险金40万;2019年11月18日,保险公司上诉二审法院,也被判败诉,赔付40万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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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哥说险---案例分析

1、根据案例卷宗分析,谢某在8岁时其父母离异,谢某跟随父亲;10岁时父亲再婚;而2014年时谢某17岁,就因精神分裂症就医。个人分析,谢某的精神疾病可能和家庭有一定的关系。但是具体情况,我们也无法知晓。

2、我国《保险法》对于自杀的认定还是比较谨慎的,一般没有“遗书”“遗嘱”或者其它由本人表明有自杀倾向的证据,很难认定为“自杀”。如同本案,是个人就知道,桥上有护栏除非自己主观意识的翻出去,怎么可能坠河?但是法律判决认的是证据。而保险公司仅找到最近也是2年前的精神分裂症治疗记录,而没有直接的“自杀”证据!因此输掉官司也属于符合法律依据……

3、大多数时候,“推断自杀”不仅需要很强的逻辑,也要有证据来维持,所以,本案例中,保险公司“推断自杀”,但是无强证据支撑推断,最终“推断”只能是“推断”,而不能成为判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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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

说一说自杀

“自杀”是一个沉重的话题,往往代表一个生命的总结,若可以生,谁愿自我了结?

保险对自杀的理赔也是很谨慎的。长期型保险规定合同成立超过2年,被保人自杀则可以赔对应保额(这就是保险自杀条款),而短期型保险则拒赔自杀。

前文案例中,“团体意外险”就是一年期的短期型的意外保险。普通大众接触到的长期型保险是指重疾险、寿险、各种理财险,也有长期型意外险。下图为保险法对自杀的规定:

21岁小伙跳桥,40万意外险起纠纷,到底是不是“自杀”?

特别说明:连续投保一年期保险,是不能认为是“长期型”保险;而是在合同中写明了保险期限为:5年、10年、30年、到60岁、70岁、终身,这种期限大于2年以上的才叫做长期型保险。

在网上找了下自杀相关数据,世界卫生组织认为全球每年有超过150万人属于自杀死亡;而对于我国自杀的数据则只看到一个没有核实的数据30万人。无论真假,这个数据都是很吓人的。

所以,文章开始就说了,我们要主动关心、关怀身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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