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2 林口縣人民檢察院積極落實捕訴合一辦案機制

為有效整合檢察資源,緩解辦案壓力,我院結合司法責任制改革,率先試行“捕訴合一”辦案機制。由原來的‘你捕我訴’,變成了‘我捕我訴’,這種辦案模式讓我們從介入案件起就以‘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標準來引導取證,提出的補充偵查方向更具針對性,節約了司法成本,提高了辦案質量。我院辦案人積極應對“捕訴合一”帶來的新挑戰,儘快的熟悉、適應新的辦案流程,使 “捕訴合一”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是更加有利於提高工作質效。捕訴合一辦案方式能夠有效提高辦案效率,便於檢察官全面掌握案件情況,減少檢察官審查案件過程中的重複閱卷審查,可將關注的重點集中於批捕後新出現的事實或者證據的變化情況。同時,檢察官在批捕階段對案件進行實質性審查後,在審查起訴階段不僅能夠節省審查時間,而且減少了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和時間,同時減少了被羈押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時間,更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人權保障。

二是更加有利於提高案件質量。在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背景下,檢察機關應從審查逮捕環節就建立起證明犯罪的證據體系,在捕訴合一辦案方式下,檢察官按照捕訴標準適時介入、引導案件偵查、證據收集,引導偵查取證方向,可以統一檢察機關內部的辦案標準,避免對同一事實認定產生不同決斷,有利於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工作的全盤考慮,有利於同一、同類案件證據的統一把握,有利於更加嚴格地審查案件,防止錯捕、錯訴的風險。

三是更加有利於檢察官刑事檢察能力的全面養成和提升。“捕訴合一”對檢察官的業務能力和職業素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於捕、訴具有不同的工作特點和要求,“捕訴合一”必然要求檢察官既應具備偵查監督所需的業務素質,也應具備履行公訴職能的業務素質。因此,“捕訴合一”有利於檢察官角色的全面塑造,有利於更加全面地考量和把握案件,有利於訴訟程序的全面對接,從而更有利於檢察官能力的全面養成。

四是更加有利於偵查監督的全覆蓋。捕訴合一辦案方式實現公訴對偵查監督和證據引導工作前移,有利於加大檢察機關對偵查活動的監督力度。

  五是有利於律師辯護,保護人權。實行捕訴合一,批捕與起訴都是由一個檢察官負責,律師始終只需要聯繫同一位辦案檢察官,不會出現案件訴訟階段改變,辯護律師需要重現聯繫新的承辦人情況,這種承辦人員和意見的一致性有助於犯罪嫌疑人與律師的辯解、辯護。捕訴合一的實行,檢察官在司法責任制辦案終身負責的壓力之下,會以起訴的預期標準來審查逮捕的證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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