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2 林口县人民检察院积极落实捕诉合一办案机制

为有效整合检察资源,缓解办案压力,我院结合司法责任制改革,率先试行“捕诉合一”办案机制。由原来的‘你捕我诉’,变成了‘我捕我诉’,这种办案模式让我们从介入案件起就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标准来引导取证,提出的补充侦查方向更具针对性,节约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办案质量。我院办案人积极应对“捕诉合一”带来的新挑战,尽快的熟悉、适应新的办案流程,使 “捕诉合一”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是更加有利于提高工作质效。捕诉合一办案方式能够有效提高办案效率,便于检察官全面掌握案件情况,减少检察官审查案件过程中的重复阅卷审查,可将关注的重点集中于批捕后新出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变化情况。同时,检察官在批捕阶段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后,在审查起诉阶段不仅能够节省审查时间,而且减少了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和时间,同时减少了被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时间,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

二是更加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应从审查逮捕环节就建立起证明犯罪的证据体系,在捕诉合一办案方式下,检察官按照捕诉标准适时介入、引导案件侦查、证据收集,引导侦查取证方向,可以统一检察机关内部的办案标准,避免对同一事实认定产生不同决断,有利于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的全盘考虑,有利于同一、同类案件证据的统一把握,有利于更加严格地审查案件,防止错捕、错诉的风险。

三是更加有利于检察官刑事检察能力的全面养成和提升。“捕诉合一”对检察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捕、诉具有不同的工作特点和要求,“捕诉合一”必然要求检察官既应具备侦查监督所需的业务素质,也应具备履行公诉职能的业务素质。因此,“捕诉合一”有利于检察官角色的全面塑造,有利于更加全面地考量和把握案件,有利于诉讼程序的全面对接,从而更有利于检察官能力的全面养成。

四是更加有利于侦查监督的全覆盖。捕诉合一办案方式实现公诉对侦查监督和证据引导工作前移,有利于加大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力度。

  五是有利于律师辩护,保护人权。实行捕诉合一,批捕与起诉都是由一个检察官负责,律师始终只需要联系同一位办案检察官,不会出现案件诉讼阶段改变,辩护律师需要重现联系新的承办人情况,这种承办人员和意见的一致性有助于犯罪嫌疑人与律师的辩解、辩护。捕诉合一的实行,检察官在司法责任制办案终身负责的压力之下,会以起诉的预期标准来审查逮捕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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