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3 下崗工人的生活費會隨著經濟水平“水漲船高”嗎?


下崗工人的生活費會隨著經濟水平“水漲船高”嗎?


導讀

90年代初國有企業進入改革的浪潮,大量工人紛紛下崗。下崗後的工人或自主創業,或另謀就業,或坐以待斃······隨著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下崗工人的生活費是否也會日新月異呢?


下崗工人的生活費會隨著經濟水平“水漲船高”嗎?

案情簡介

王某1992年進入甲廠工作,1996年後甲廠改制,王某的崗位調整無工作安排,甲方決定安排王某下崗。下崗期間,甲廠每月向王某支付120元生活費,負責為王某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至2019年6月,王某達退休年齡,甲廠為其辦理了退休手續。因甲廠支付的生活費遠低於王某所在市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王某據此要求甲廠按照某市區規定最低工資標準的80%補足生活費差額,協商不成,王某便訴至勞動仲裁委員會。

另王某在待崗期間考取了法律從業資格證並取得了律師證,並於2003年正式以專職律師的身份就職於某某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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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評析

企業由於改制或者被兼併、收購其他企業或者與其他企業合併,對機構或者崗位進行調整,暫時無法安排勞動者工作,在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情況下,可以安排員工下崗待工。下崗待工人員,由企業依據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支付其生活費,生活費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下崗待工人員中重新就業的,企業應停發起其生活費。

王某下崗期間已重新就業,甲廠應停發其生活費,甚至可以要求退還已經支付的部分,更談不上補足低於市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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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結果

勞動仲裁委員會經過審理,查明王某重新就業的事實,據此駁回了王某要求補足生活費差額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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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示

企業下崗待工人員待崗不同於勞動合同解除,待崗期間員工與單位之間勞動關係仍然存在,單位仍應為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下崗待崗工人重新就業的,企業應停發其生活費。企業為防止某些待崗工人惡意索取“生活費”,在掌握了下崗工人重新就業的相關證據後,可及時發送函件說明事實,並就此釐清雙方的勞動關係,以免增加企業的經濟負擔及日後產生訟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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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8條:企業下崗待工人員,由企業依據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支付其生活費,生活費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下崗待工人員中重新就業的,企業應停發起其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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