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找「生活費」,女子身患愛滋「帶病上崗」接客

2018年9月4日,融安縣人民法院依法對一起涉嫌傳播性病罪案件進行了審理。

为找“生活费”,女子身患艾滋“带病上岗”接客

公訴機關指控:2010年12月,被告人劉某被確診患上艾滋病,而劉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況下,仍從事賣淫活動。2015年3月18日,被告人劉某以50元的價格與吳某在融安縣長安鎮縣城的出租房內進行性交易。2018年5月16日,被告人劉某以50元的價格與黃某在上述地點進行性交易,後被前來檢查的融安縣公安民警傳喚到案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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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仍進行賣淫,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傳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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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被告人劉某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辯稱對於自己患有艾滋病還從事賣淫活動的行為,不是為了報復社會,而是由於患病無法找到工作,生活困難,被迫賣淫獲取收入維持生活,在進行性交易時,自己都要求對方採取安全措施。在最後陳述中,被告人劉某希望法庭能對其從寬處理。

目前,此案還在審理中,融安法院將擇日對該案進行宣判。

以案說法

傳播性病構成要件

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的情況下,故意實施了賣淫、嫖娼行為,即構成犯罪。至於實際上是否已造成將性病傳染給他人的結果,不影響本罪的成立。當然,假如行為人的賣淫嫖娼行為確已引起他人染上性病的後果,可以作為量刑的情節予以考慮。

“明知”的標準:

(1)有證據證實曾到醫院說醫,被診斷為患有嚴重性病的;

(2)通過其他方法能夠證明被告是“明知”的。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道自己患有嚴重性病而賣淫、嫖娼的,則不認為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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