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企業復工復產,免罰清單2.0添助力!上海再對16項輕微違法行為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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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疫情防控形勢持續向好、生產生活秩序加快恢復,為進一步優化更具國際競爭力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深入貫徹落實《上海市全面深化國際一流營商環境建設實施方案》總體部署,

近日,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文化和旅遊局聯合印發《文化市場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免罰清單》(免罰清單2.0,以下簡稱《文化免罰清單》),將文化市場領域16項輕微違法行為納入免罰範圍。

據瞭解,這是繼2019年上海市司法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應急局聯合出臺《市場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免罰清單》(免罰清單1.0)後,上海市積極拓展輕微違法行為免罰領域,出臺的第二份免罰清單,也是文化市場領域全國首個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

企业复工复产,免罚清单2.0添助力!上海再对16项轻微违法行为免罚

《文化免罰清單》規定,文化市場主體發生符合規定情形的16種輕微違法行為免於行政處罰,涉及出版、印刷、旅遊、娛樂場所、藝術品經營、互聯網上網服務等多個子領域,具體包括:設立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或者其他經營單位增設藝術品經營業務,未依法到文化行政部門備案,首次被發現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未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首次被發現,且能當場按規定懸掛的;單位、個人從事出版物出租業務未備案,首次被發現的;等等。

據悉,免罰清單1.0在2019年內適用不予處罰案件700餘件,覆蓋上海市各區,涉及廣告、合同、食品、消防等多個領域,對減輕小微企業負擔、維護企業商譽、促進企業提升守法合規意識、提升執法效能發揮了積極作用。

《文化免罰清單》自2020年3月1日起實施,將為文化領域各類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新業態、創新型企業提供更寬容的制度環境,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同時,《文化免罰清單》延續了免罰清單1.0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規定行政執法單位對免罰的輕微違法行為,除責令改正外,要及時通過批評教育、指導約談等措施,精準幫扶企業,促進經營者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

上海市司法局、市文化和旅遊局將共同推動《文化免罰清單》落實到位、有效執行,讓企業有更多的感受度、獲得感,助力企業復工復產復市後積極捕捉髮展新機遇、拓展新領域、培育新動能,在化危為機中實現更大發展。

附:

文化市場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免罰清單

為貫徹落實《上海市全面深化國際一流營商環境建設實施方案》有關要求,激發文化市場活力,不斷優化更具國際競爭力的營商環境,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制定本清單。

下列輕微違法行為,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反《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五條,設立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或者其他經營單位增設藝術品經營業務,未依法到文化行政部門備案,首次被發現的;

(二)

違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未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首次被發現,且能當場按規定懸掛的;

(三)違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條,娛樂場所未按照條例規定懸掛警示標誌、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誌,首次被發現,且能當場按規定懸掛的;

(四)違反《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第二款,音像製品製作、複製、批發、零售單位變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未依照條例規定辦理備案手續,首次被發現的;

(五)違反《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音像出版單位未依照條例的規定送交樣本,首次被發現的;

(六)違反《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單位、個人從事出版物出租業務未備案,首次被發現的;

(七)違反《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已經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個人在批准的經營範圍內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未備案,首次被發現的;

(八)違反《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五)項,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未在經營場所明顯處張掛,首次被發現,且能當場按規定張掛的;

(九)違反《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五)項,未在網頁醒目位置公開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登載的有關信息或者鏈接標識,首次被發現的;

(十)違反《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為出版物發行業務提供服務的網絡交易平臺未按規定備案,首次被發現的;

(十一)違反《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出版單位未依照條例的規定送交出版物的樣本,首次被發現的;

(十二)違反《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擅自留存委託印刷的包裝裝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廢品和印板、紙型、印刷底片、原稿等,首次被發現,且留存的物品未被非法使用的;

(十三)違反《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在所保留的樣本、樣張上未加蓋“樣本”、“樣張”戳記,首次被發現,且保留的樣本、樣張未被非法使用的;

(十四)違反《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網絡出版服務單位未在其網站首頁標明《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編號,首次被發現的;

(十五)違反《旅遊安全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旅行社未將安全信息卡交由旅遊者或者未告知旅遊者相關信息,首次被發現,且能當場將安全信息卡交由旅遊者並告知旅遊者相關信息的;

(十六)違反《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旅行社及其分社未懸掛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首次被發現,且能當場按規定懸掛的。

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文化市場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對於適用不予行政處罰的文化市場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通過批評教育、指導約談等措施,促進經營者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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