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醫療案例: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違法以世代相傳祕方開設中醫診所

【摘要】被告人諸某某在x村開中醫診所看小兒奶癆,其父親諸某在世時有個體開業行醫執照。被告人諸某某曾因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多次行政處罰,後又因非法行醫罪被判處刑罰。本次被告人又犯非法行醫罪,2019年9月2日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關鍵詞】刑事訴訟,中醫診所,醫生執業資格,非法行醫罪,世代相傳秘方

醫療案例: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違法以世代相傳秘方開設中醫診所

醫療案例:依法行醫


一.引言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以世代相傳秘方開設中醫診所,構成非法行醫罪。本文通過一司法裁判案例對此加以說明。資料來源於“諸某某非法行醫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19)X0602刑初536號”。

二.基本案情

(一)被告人諸某某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間,在未取得醫師資格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在x市x區開設中醫診所,從事小兒奶癆等診療活動。2019年3月19日9時許,被告人諸某某被警察抓獲歸案。為證明上述指控,公訴人當庭宣讀、出示了相關證據。

(二)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諸某某非法行醫,應當以非法行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考慮到被告人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從重處罰。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判處。

三.裁判結果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而開展醫務診療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行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諸某某曾因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多次行政處罰,後又因非法行醫罪被判處刑罰,現再次非法行醫,屬於情節嚴重情形,符合非法行醫罪。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諸某某的行為不應認定為情節嚴重的辯護意見,與法律規定不符,本院不予採納。2019年9月2日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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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討論

(一)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諸某某,因涉嫌犯非法行醫罪,於2019年3月20日被x市公安局x區分局取保候審。2019年9月6日,本院決定對其逮捕。x市x區人民檢察院控被告人諸某某犯非法行醫罪,於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二)被告人辯稱:1.關於醫師執業證書,並非被告人不辦理而是因國家不受理,屬於辦理不能。醫師執照上的名字是被告人諸某某的父親諸某,因執照不能變更,衛生局按照行政處罰收費,諸某某並不清楚是罰款,衛生局沒有將本案移交公安機關,屬於衛生局的默許;2.該診所是祖傳的中醫個人診所。其醫術受到群眾認可,已年滿70週歲,從事醫務工作四十多年,沒有發生過任何醫療糾紛,沒有讓他人身體受到損害,並非不懂醫術非法行醫;3.被告人諸某某主觀上是利用一技之長掙些錢貼補家庭開支,對非法行醫的性質及危害後果認識上比較模糊,收取費用低廉,是合理的報酬。

(三)法院觀點:根據《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醫生開展醫務診療活動必須同時具備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被告人諸某某父親的證件不能作為被告人諸某某開展醫務診療活動的合法手續,也不能據此認定被告人的診療能力。x市衛生局對被告人諸某某的多次行政處罰,系對其非法執業行為作出否定性評價,辯護人就上述問題提出的意見,於法無據,不予採納。被告人諸某某在庭審中明確表示,不停止實施非法行醫的行為,結合被告人諸某某的犯罪情節,不宜對其免予刑事處罰或適用緩刑,故辯護人就此提出的辯護意見,本院亦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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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1.非法行醫罪:無醫生執業資格,在美容會所開展醫學美容,致人死亡。2.醫療事故罪:中醫專業醫生行外科手術,對畸形變異腎臟缺乏認識,誤將馬蹄腎全部切除。3.涉醫刑事案例: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要點十八:信息安全管理制度。4.醫療事故罪:身為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未做皮試直接輸入頭孢曲松鈉,致患者過敏性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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