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5 虛假訴訟相關問題解答


虛假訴訟相關問題解答

一、虛假訴訟罪如何追訴?

目前,虛假訴訟罪的追訴並無特別規定,應當按照一般刑事犯罪進行追訴與管轄。

《刑法》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行為人提起虛假訴訟,謀取非法利益,同時涉嫌構成犯罪的,涉及民事訴訟程序和刑事訴訟程序的轉化銜接的問題。這就是說,如果在民事訴訟進行過程中,發現行為人的行為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的,則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136 條的規定,中止正在進行的民事訴訟程序,另行啟動刑事訴訟程序; 如果是在民事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後,尚未執行完畢之前,發現行為人的行為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的,則依法中止執行,另行啟動刑事訴訟程序; 如果是在民事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並執行完畢之後,才發現行為人的行為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的,則另行啟動刑事訴訟程序,並在刑事判決書中責令被告人退賠、返還被害人財產。

那麼,在這個過程中,刑事追訴是在發現犯罪行為時即啟動,還是等到民事裁判糾正之後才啟動呢? 對於這個問題,目前,法律並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學術界對此也沒有形成一個比較統一的看法。一種做法是偵查部門一旦發現存在虛假訴訟行為,便立即啟動追訴程序,這樣做的好處在於,能夠及時獲取相關證據、查清案件事實、挽回被害人損失。但是,另一方面,這樣的追訴權無形中給民事裁判的作出帶來了壓力和衝擊,如果再受到外界利益驅動,或者敗訴方濫用訴權,又或者追訴機關濫用追述權等等,這些都會使得民事裁判的穩定性大打折扣。另一種做法是,偵查機關不是即刻啟動程序,而是在發現虛假訴訟之後,先向法院提出建議,再通過審判監督程序糾正原先錯誤裁判之後,再啟動刑事追訴程序。這樣做的好處在於可以避免追訴權無形中給民事裁判的作出帶來了壓力和衝擊。但是,審判監督程序一旦啟動,便會經歷一個很長的時間才會有結果,是否能直接改判,亦或是發回重審再走一遍上訴審程序這些都是遙遙無期的。這樣一來,被害人想挽回損失將需要走一條漫長的路。所謂 “遲來的正義非正義”,一味犧牲效率來求得公平正義也十分不妥。

在司法實踐中,大多數追訴機關採取後一種穩妥的做法。


二、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

【最高法觀點】構成虛假訴訟罪需要具備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後果

虛假訴訟罪是結果犯,不是行為犯。

不僅要有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還要有“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後果。

“妨害司法秩序”,主要是指無端挑起訴訟,導致司法機關多次進行審理,或者調查取證,耗費了大量司法資源,甚至導致人民法院作出錯誤裁判;

“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一般是指造成對方當事人為了應訴而花費鉅額訴訟費、律師費、鑑定費等,或者對方當事人因錯誤判決而造成生產經營困難、破產等。


三、虛假訴訟罪與其他財產型犯罪

【最高法觀點】虛假訴訟同時構成其他侵犯財產型犯罪的,應從一重罪從重處斷

根據修正後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有虛假訴訟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較為常見的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進行虛假訴訟,侵吞本單位財產。

這類案件多發生在企業改制和經營過程中,目前查處的主要有公司、企業負責人合謀虛構工資或者虛構債務,以及建築公司分公司經理與材料供應商

合謀虛構材料款等案件。這些案件完全符合虛假訴訟罪的構成特徵,但由於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的身份,同時構成職務侵佔罪,應當從一重罪處斷。

此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進行虛假訴訟,侵吞公款的,或者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進行虛假訴訟,侵吞本單位財產。這些案件完全符合虛假訴訟罪的構成特徵,但由於相關人員的特殊主體身份,同時構成貪汙罪,應當從一重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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