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同人小说是否享有创作自由?

序言

如果,「227大团结」仅仅沦为一场此方粉丝与彼方粉丝的自杀式较量,那么,它可能从最初心的保卫文艺创作异化为最荒诞的《2020人间喜剧》。

如果,「227大团结」可以给未来留下些什么价值的话,《之媒》希望,它是推进着我们,更加充分地探讨、更加辩证地思考创作的自由与法律的边界的关系,这是萦绕世界文明发展经久不衰的问题,而每个时代有每个时代的答案。

它既在此时爆发,就是在追问这个时代的答案。


#227大团结#让一直在各圈,不限于明星饭圈根植的同人文化走向了国内社会大众的视野,一时间关于同人文化、同人创作、AO3的科普层出不穷,之媒之前也曾撰写过一篇科普文《AO3、OTW与雨果奖》

但回望此次事件焦点的这篇同人文,其实不是狭义概念上的角色同人创作,而是涉及真人的同人小说。OTW作为非盈利组织,AO3作为纯用爱发电的平台,文章kudos数量不与任何收益挂钩,很大程度上帮助同人作者避免了虚构角色人物使用权的风波。

但在真人同人小说中,非盈利与虚构是否真的可以让作者「自由创作」,真人同人小说的边界又在哪里?《之媒》与《传媒1号》联合多位律师、法学研究者、司法工作者进行了共同探讨,在此文中与大家分享。

RPF,真人同人

同人小说是否享有创作自由?

此前的科普文中,我们没有涉及到这次事件的焦点,RPF与RPS,RPF是Real Person Fiction,即以真人为角色的同人小说,人物之间的感情关系没有特定;RPS则为Real Person Slash的缩写,即以真人为角色,且包含同性恋爱关系的同人小说,或为真人同志/同性同人,之所以没有说耽美是因为耽美的范畴更窄一些,更偏向一些唯美脱离实际的同性感情。

而此处的同人小说取其广义的定义Fan Fiction,由于文章的主角对象不一样,可以说,真人同人创作与狭义概念的同人创作是两条平行线的关系。

RPF真人同人虽然现在流行于各个圈内,它的历史却相当悠久。国外普遍认为莎士比亚是最早的真人同人作品创作者,他撰写了一系列金雀花王朝君主的历史剧。国内则是古人流传下来的「真人假事」戏说与演义,即「借史实和历史人物的躯壳,呈意笔端」。鲁迅先生曾这样描述该类作品「大抵或托古人,或记古事,托人者似子而浅薄,记事者近史而悠谬者也。」

同人小说是否享有创作自由?

真人同人小说的对象不止于明星偶像,覆盖古今中外所有人,甚至有创作者在自己的真人同人中展开跨越时空的拉郎配、拉娘配,让完全无交集,甚至没有相见过的两个人在自己的作品中相爱。

而真人同性同人常见于娱乐圈明星与已成为全球娱乐行业营销手段的「营业卖腐」分不开,以女性受众为主导的内容产品,从偶像团体到影视作品,大多喜欢在宣传时营造两个男人之间与众不同的关系,将原本为粉丝单向输出的文化转为官同一起努力产出,圈内繁荣的同时,官方也吃尽两个男人「在一起」的红利。

同人小说是否享有创作自由?


真人同人创作有法律风险

同人文化一直在热爱与法律之间撕扯,角色同人创作曾饱受著作财产权的困扰,那真人同人创作,本着不商用、不出版、圈内自嗨的原则,发布在AO3等网络平台,是否可以自由创作?

虽然,根据OTW服务条款,AO3允许真人同人创作,其服务条款的第四节G段阐述:「真人同人的创作行为本身不够成人身骚扰,但是,禁止任何作品内容宣传、怂恿针对真人的实质性伤害,这包括且不仅限于死亡恐吓及要求读者对某个特定人群进行骚扰的行为。」

同人小说是否享有创作自由?

但是之媒在与多位律师、法律界人士探讨后得出的结论为——真人同人创作有风险

首先,圈内不是避风港,虽然同人圈各圈之间有很强的封闭性与排他性,且作品的极具群体针对性,跨圈大面积传播的可能性不高,但网络平台与圈内在法律上仍属于公共场所,所以发布的真人同人创作可能会构成侵权,如没有获得本人授权,它可能对他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侵犯,包括:姓名权、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而使用化名或标注虚构文学创作并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免责条款。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吴怡萱律师表示,「虽然文章注明是虚构文学创作,但不管是作者的创作意图,还是读者阅读作品的认知感受,都能够清晰的将作品中的人物与现实中的人物一一对应。实际上已经产生了对权利人侵权的实质影响。」否则该类文体创作将成为散布谣言信息、侮辱他人名誉权者的温床。

其次,创作大旗之下的肉体意淫。在风格不同的真人同人作品中,有一类为高H肉文,即充满激烈「开车」运动、体位描述的作品,该类作品将不被界定为创作,而是对文章主角身体的意淫。它不仅限于同性RPS分类下,正苏、泥塑明星与自己的文章发布在公共空间也一同包括在内。更重要的是,该类「开车」文更涉嫌传播色情淫秽信息,违反中国法律。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侵犯人身权利属民事诉讼,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民事纠纷的一方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直接影响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间接受本案影响的人,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

简单地说,是否采取法律措施得由被侵害人本人决定。基本没有公众人物对此提起诉讼是因为成本较高,且文章没有引起大面积传播造成社会影响。但是,艺人产业往往采取的冷处理,甚至以此玩梗并不能成为真人同人作品没有风险的佐证。

同人小说是否享有创作自由?


真人同人创作有争议

「许多文坛巨匠都写过真人同人。」一些网友搬出莎士比亚、普希金、大仲马、芥川龙之介等文豪的作品为真人同人的文学性撑腰。

没错,他们都写过,比如芥川龙之介的《山鹬》,就是一篇托尔斯泰与屠格涅夫的同人短篇,文章的结尾是这样的。

同人小说是否享有创作自由?

但是,我们在承认作品拥有极高的文学性时,也不能忽略它们的争议性。该类作品会造成受众对历史误读,并使人物评价受损。

在创作过程中应遵循历史真实原则还是艺术真实原则一直是文学界与历史界的一大纷争。清代剧作家李渔认为历史剧不得有捏造之处,必须全然写实。「若用往事为题,以一古人出名则满场角色皆用古人,捏一姓名不得; 其人所行之事,又必本于载籍,班班可考,创一事实不得。」

同人小说是否享有创作自由?

不仅真人同人小说,传记电影、历史剧也一直饱受争议,部分学者认为不按历史史实与真实事件拍摄会严重影响观众对历史的认知,因为相较于影视作品与文学作品的受众群,阅后再去研读史料的人不多。

此外,真人同人受创作者主观感受影响,多有OOC(Out of character)之处,会造成真实人物形象受损,哪怕作者是罗贯中或莎士比亚,也影响了曹操、周瑜以及理查三世等金雀花王朝君主在大众中的形象。周瑜和曹操甚至成为心胸狭窄与奸狡诡谲的文学符号,理查三世成为暴君的代名词。

同人小说是否享有创作自由?

史学家、历史人物粉丝为其翻案的人不计其数,莎士比亚笔下的理查三世被描写成一个跛脚驼背,一只手臂蜷缩的暴君,但事实证明,理查三世是脊柱侧凸,肩膀会略有一高一低,可走路和外貌与常人无异,并无手臂蜷缩。

同人小说是否享有创作自由?

但也无法抹去人们脑海中对其如卡西莫多一般行走的形象印记。

在人类文明的洗礼中,历史被忽略,错误与罪恶常常因为文学与艺术被原谅,也一直是学术界battle的话题,如陈丹青先生在《局部》中所说,文艺复兴三百年,多少血光烈焰,种种罪恶,因为艺术,好像被历史原谅了,留下的是三个名字与无尽的艺术作品。

人们总想了解人性的边界,当现实无法满足时,便喜欢在文学与艺术作品中发起对人性深渊的探知,而法律也是伴着人类前进的步伐不断完善的,根据不溯及既往原则,许多处在灰色地带,有争议的作品被保留了下来,影响着你我的今日。

而谈及创作自由,吴怡萱律师表示,「文学创作,涉及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文化及个人著作权权益的平衡」。

在此引用美国伍尔西法官,裁定《尤利西斯》可以在美国合法出版,在判决书中向公众作出的可以载入历史的回应,「在『经典』和『污秽』之间、在传统和堕落之间没有永久的藩篱。」

之媒说

最后笔者想说,不知阅读此文的您有无发觉,「争议性」是真人同人从古至今无法摆脱的属性之一,纵然有流传千古的文学巨作,它仍是有争议的创作题材类型,处在灰色地带。

但这个世界本就不是非黑即白的,特别是在人文社科领域,许多问题并没有唯一正确的答案,可以battle,可以例证自己的观点,但最重要的是,要允许与自己不同的观点和声音出现,接受差异的存在,而不是抱着所有自己看不顺眼的事物都必须消失的态度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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