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孙杨提供的说明,很中国特色,法庭上常见,但缺少基本要素,麻烦

为什么说在中国法庭很常见,那是因为虽然证人作证以出庭为原则,以不出庭为例外。但中国人普遍不同于外国人,不习惯出庭作证。因此法院所收到的证据材料,常常会遇见书面的“证人证言”、“情况说明”等材料,以此替代证人出庭作证。

这种例外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具体法条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提供书面证言、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所谓“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诉证据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以下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但是证人仅在具有以上正当理,由并经法院许可时,才能免予出庭作证。对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民诉证据规定》明确规定其不能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要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才能证明案件的事实。

因此,即便在中国,也有这些诉讼规制,必须遵守,否则十分不利。

此外,这份“情况”说明还存在以下问题:

孙杨提供的说明,很中国特色,法庭上常见,但缺少基本要素,麻烦

第一,缺少个人信息。没有身份证号码,没有地址。

首先,通常在中国,证人的身份信息十分重要,即便证人出庭作证,也必须先核对身份信息。由于中国人重名的情况十分严重,因此身份证号码的记录变得十分重要。

近年来,为了保护个人信息,裁判文书上不再记录身份证号码,但是并不意味着诉讼、案卷中不需要或记录。

其次,在中国,由于当事人不诚信,送达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因此,地址信息变得十分重要,通常核对当事人信息的时候,地址也是要当庭宣读的,并与当事人确认的。而且常常要签订《地址确认书》,避免诉讼信息无法送达。

总而言之,这份情况说明,在中国法庭都难以得到认证。当然,这份情况说明的结尾部分,特别强调了证人自己希望保护个人信息。那么有可能故意不写在情况说明上,而之外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之类的材料。

但是写在上面又怕什么,发布的人,可以模糊化、马赛克处理就行了。

第二,缺少手印。在中国,越是不懂的人,越是以按手印为准。

外国人习惯签字,中国人习惯按手印。有些人说这是因为外国人信用体系比较好,签字就行。但这个宣扬外国优势的话,实际隐含了一个问题:签名不如手印货真价实。因此,老祖宗们形成了一个约定俗成的程序,叫做“签字画押”。是经得起时间检验的产物,我们还是老老实实继承吧。

现代中国诉讼,虽然即认可签字,又认可按手印,两者有其一即可,但是老百姓习惯按手印,懂行的人只签字,但他懂行,是因为签字对他有利,尤其是一开始就有坏心的人。练习两手字的人也有,用消除墨水的人也有。所以记住老祖宗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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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孙杨当时身边肯定没有很懂法律的人。

否则,不会先尿尿、先抽血,后查证件。因此,检查的人肯定有执法问题。

而孙杨是被动的,错误不大。只是让自己陷入了不利局面。

因为按照正常程序,执法人员应当先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对方核对后,无疑问后,才能执法。而不是等到对方后来想起再索要。执法者应当主动提示,是否需要核对证件,对方明确否定后再进行,才是正确做法。

从情况说明的内容看,孙杨可能一开始并没有防备心,而是在看到对方拍照,这种蹭明星热度,非常不职业的行为后,才有了警惕心,并由此发现了一系列对方不合法的情况。

但十分遗憾的是孙杨没有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完全合乎法律规定的处理,而是按照自己对法律的理解程度,作出了有些过度的行为,结果让自己陷入了不清不白的困境。

我们也许能假设这样一个结果,如果孙杨完全不懂法律,不维护自己一丁点的权利,那么要么顺利过关,要么千真万确的嗑药,而不会陷入这个不清不白的境界。

但是即便如此,得到这两个十分确定的结果,也不是很可笑吗?因为它已经失去程序正义,这个西方一直在宣传的东西,一直以此标板自己文明的东西。

西方“先切蛋糕的人后分蛋糕”的规则很对,但是要看切谁。程序正义要看人,很西方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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