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2 王如僧律師(1):販運毒品數量大的司機,怎保命?

作者:王如僧律師,毒品犯罪辯護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在一些販賣、運輸毒品案件中,直接駕駛車輛那個人往往會對其運輸毒品的行為供認不諱,但會提出其只是馬仔,只是幫一個綽號叫什麼什麼的人運輸毒品而已,沒有好處,或者好處是成功運回當地之後會得到一些毒品供自己吸食,或者成功運回當地之後會得到幾萬塊之類的。

第一審時候,辯護律師往往會提出這個司機是從犯,但第一審法官往往認為這個司機直接參與了運輸毒品行為,屬於積極參加者,應當認定為主犯。

如果這個司機涉嫌運輸的毒品數量過大,甚至還有一個毒品再犯的前科的話,那麼第一審法官可能就會判處他死刑。

這類毒品案件,如果上訴的話,第二審法院改判的可能性還是挺大,並且改判的理由都是一樣的:

1.楊家全……已構成運輸毒品罪,……但從現有證據看,不排除楊家全有受他人指使而運輸毒品的可能,有一定的悔罪表現,可對楊家全判處死刑,但不立即執行。

2.朱平方……已構成運輸毒品罪……,鑑於朱平方認罪態度好,且不排除朱平方幫助他人運輸的可能,對朱平方改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3.王國豔……已構成運輸毒品罪……鑑於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構成坦白,同時綜合在案證據,不能排除上訴人王國豔受他人指使、僱傭運輸毒品,且其不屬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4.車非易……已構成運輸毒品罪……鑑於車非易不排除受他人指使、僱傭參與運輸毒品犯罪,歸案後如實供述案件事實,依法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5.胡左鑫……已構成運輸毒品罪……鑑於本案具有不排除胡左鑫系受人指使運輸毒品等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6.晉偉……已構成運輸毒品罪……鑑於不能排除晉偉系受人指使、僱傭參與運輸毒品,晉偉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系初犯、偶犯的辯護意見屬實,可以對晉偉判處死刑,但不立即執行

7.陳光明……已構成運輸毒品罪……鑑於陳光明前罪較輕,本案不能排除受人指使運輸毒品的可能,可對其判處死刑,但無須立即執行。

8.殷桃偉……已構成運輸毒品罪……鑑於歸案後如實供述,且受人指使運輸毒品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可對其判處死刑,但無須立即執行。

9.李俊……已構成運輸毒品罪……鑑於不排除其為了獲取少額報酬,受人指使參與犯罪,對其可判處死刑,無須立即執行。

10.楊枝亮……已構成運輸毒品罪……鑑於本案存在特情介入因素,不能完全排除楊枝亮系受同案人指使的可能,故量刑時予以酌情考慮。

11.李偉……已構成運輸毒品罪……鑑於本案尚有同案犯在逃,不排除上訴人李偉受人指使、僱傭運輸毒品的可能,綜合全案情況,本案的量刑應留有餘地。

12.丁友道……已構成運輸毒品罪……但鑑於現有證據尚不能排除丁友道是受人僱用、指使運輸毒品,丁友道亦為初犯、偶犯,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寬處罰,故可對其判處死刑,但不須立即執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

13.李洪高……已構成走私、運輸毒品罪……考慮到李洪高受邀約參與毒品犯罪及不排除受僱傭的情節,李洪高及其辯護人請求從輕處罰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予以採納。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的出庭意見,本院部分採納。

14.鄭鎮龍……已構成運輸毒品罪……但考慮到本案目前的證據不能排除鄭鎮龍系受他人僱傭或幫助他人運輸毒品,故對鄭鎮龍判處死刑,可不必立即執行。

15.代永平……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但現有證據不排除代永平等人系受他人指使販毒,且代永平在二審期間能如實供認犯罪事實,根據代永平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16.王森……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鑑於有證據證明王森販賣、運輸毒品不排除系受他人指使、僱傭,且王森到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對王森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但其犯罪情節嚴重,應依法同時對其限制減刑。

17.楊佳佳……已構成運輸毒品罪……從現有證據看,不排除楊佳佳有受他人指使運輸毒品和有同案犯存在的可能,故可對楊佳佳判處死刑,但不立即執行。

18.楊敏……已構成運輸毒品罪……但從聯絡、對毒品的處置、資金等在案證據看,不能證實楊敏的地位、作用大於其他三名同案被告人,且不排除楊敏受人指使、僱用,依法判處其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19.朱長林……已構成運輸毒品罪……鑑於涉案人員未歸案,不能排除朱長林受人指使、僱傭運輸毒品,對其可判處死刑,無須立即執行。

20.趙如翻……已構成運輸毒品罪……趙如翻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同時不排除其受僱到邊境向武紅宇交付毒品的可能,原判量刑過重,檢察院及趙如翻的辯護人建議對趙如翻予以改判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意思有兩個:

第一,直接運輸者確實是主犯,但是可以進一步區分各主犯在案件中起到的作用,直接運輸者是一個作用相對較輕的主犯。

第二,直接運輸者不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其確實是“馬仔”,只需要提供合理的辯解,無法排除其是“馬仔”的可能性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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