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3·8特刊|Get這些維權案例,讓你秒變“女王”(二)

今天是“三八”婦女節

北京一中院整理彙總了

2019年審理涉婦女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為廣大女性合法理性維權作出提示

3·8特刊|Get這些維權案例,讓你秒變“女王”(二)

想知道

對方隱瞞財產,我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簽訂的離婚協議該如何履行?

不起訴離婚,能否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

莫急

讀讀下面的典型案例

你就能get到這些問題的答案

拿起法律的“權杖”

一秒變“女王”!

離婚隱瞞財產“躲貓貓”

後果嚴重財產可歸對方


案情簡介

3·8特刊|Get這些維權案例,讓你秒變“女王”(二)

楊某(女)與李某(男)於2004年9月結婚,2013年2月登記離婚,並在民政局備案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其中第六項內容為:“一方隱瞞財產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三條已作出明確列明……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除上述所列財產外的財產,或在簽訂本協議之前二年內有轉移、抽逃財產的,另一方發現後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並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2005年12月,李某購買1201號房屋和1202號房屋,登記於李某名下,其在離婚協議中未約定上述房屋的歸屬,女方亦不知情。現楊某起訴要求上述房屋按照協議歸自己所有。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1201號和1202號房屋的購買及產權取得均在楊某和李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法院認定上述房屋屬於其夫妻共同財產;根據《離婚協議書》的約定內容,上述房屋並未在該協議中予以體現,且現有證據也不足以證明楊某在簽署該協議時已明知上述房屋的存在。因此,法院認定李某隱瞞了上述財產。法院依據雙方約定判決上述房產歸女方所有。


法官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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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要如實申報財產,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等行為需承擔法律責任。如隱匿的財產被發現且還在的,則該財產可歸非隱匿一方。如果財產已不在,應對另一方應得的份額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上述隱匿等行為造成損失的,另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可主張賠償損失。同時,對“離婚時”三個字的理解,既包括違法行為發生在離婚訴訟之前,在離婚時被發現,也包括在離婚訴訟過程中發生上述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違法行為。此外,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同樣適用於協議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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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要慎重

協議內容需履行


案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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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男)與張某(女)原系夫妻,雙方於2013年6月辦理離婚登記,並簽訂《離婚協議》,約定葛某名下三套拆遷房,將其中兩套房屋分給女方,由於拆遷房屋尚未建好,現無法過戶。等房屋產權可以辦理過戶時,男方保證無條件將兩套房屋產權過戶給女方。後葛某取得安置房屋,拒絕將上述房屋按約定給付女方,女方要求按照協議履行。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葛某與張某簽訂《離婚協議》,該約定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雙方理應按照約定履行其義務。訴爭房屋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已經明確約定歸張某所有,葛某理應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法院判決葛某將訴爭房屋過戶至張某名下。


法官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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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協議對於離婚雙方具有約束力。


當事人在離婚時就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達成的協議,從本質上說,是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之間就變更民事權利義務關係達成的協議,如果不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或可撤銷等情形,一般有效。法律賦予其強制效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當事人對登記離婚時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反悔的可以提起訴訟。


夫妻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協議涉及雙方感情因素、心理平衡或出於彌補自己行為過失的心理等。有的當事人可能因為外遇而急於擺脫現存婚姻關係,只能在財產方面作出讓步從而讓感情受到傷害的一方在經濟上得到部分補償,獲得些許心理平衡;有的當事人在感情上不愛配偶了,但離婚還是覺得心裡對配偶有所虧欠,故在財產分割上願意儘量多分給配偶一些甚至會放棄全部財產。基於這些因素,對夫妻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協議,不宜用是否公平來加以衡量。因此,法律只規定了欺詐、脅迫的情形,而未將顯失公平情形列入其中;


三、區分登記離婚時提交的財產分割協議與離婚訴訟中達成的調解協議。


在法院進行訴訟以調解方式結案,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協議,有國家司法機關的審查來保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和協議內容的合法性;而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時提交的協議,一般只經過形式審查,至於協議簽訂過程中是否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則不在審查職責範圍內。所以,離婚訴訟中達成的調解協議是不能反悔的,更不能請求變更或者撤銷;


四、離婚協議生效需要雙方按照該協議離婚為前提。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雙方簽訂離婚協議並且按照該協議去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的,雙方應該按照協議的內容履行其相應的義務。如果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後並未去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則該離婚協議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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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履行撫養義務

不以起訴離婚為前提


案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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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女)與盧某(男)系夫妻關係,雙方育有兩個兒子,均已成年。王某現每月有602.5元的收入,醫療費用可按照“一老一小”醫保政策予以報銷;盧某現每月有退休工資3885.05元,企業補助121.5元。2013年,王某與盧某取得兩套一居室安置房屋,房屋裝修後其中一套用於出租,房屋租金由盧某掌管,另一套自住。盧某因打工需要,一直長期在外居住。王某患有腦梗死、腦動脈硬化、糖尿病等多種疾病。現王某起訴要求盧某支付扶養費。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夫妻之間有相互扶助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盧某與王某系夫妻關係,王某無足夠經濟收入來源的情況下,盧某向王某支付一定的扶養費於法有據。根據王某實際生活所需的合理部分,同時考慮雙方子女的實際情況及盧某的生活現狀和經濟承受能力,扶養費的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雙方收入、子女情況、盧某已經負擔的費用情況等予以確定。


法官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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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起訴離婚,夫妻一方能否起訴另一方支付扶養費?


夫妻之間的扶養主要是為了滿足生活困難一方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必要的其他開支,當夫妻一方沒有收入、缺乏生活來源,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養,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一方可向法院單獨提起扶養費的訴訟,不以提起離婚訴訟為前置條件。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應根據扶養權利人一方的實際需要、支付扶養費一方的經濟能力以及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確定夫妻扶養費的給付標準。


二、夫妻撫養義務的履行條件是什麼?


夫妻扶養義務的履行以婚姻存在為前提,以一方需要扶養為條件。符合上述要求時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就產生,而不以是否共同生活以及結婚時間的長短等為條件。


三、結婚時間短不能成為拒絕履行夫妻扶養義務的理由。


夫妻扶養既是雙方的權利,也是雙方的義務,在婚姻關係有效持續的整個過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不允許當事人憑自己的意志進行自由選擇和變更。


END


供稿:北京一中院團河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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