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新聞發佈會舉行,其中明確提到2月企業已經繳納的社保費將退費,企業也無需申請或者提交材料✔,大家就不要過多的擔心了,再等等...
2月份已繳納的社保費將批量發起退費,無需申請或相關材料!
原文回覆如下:
四是及時響應企業訴求。針對企業關心的2月份已繳納社保費款處理問題,有關部門已經共同提出了處理意見:對適用免徵政策的費款,將依職權批量發起退費,無需企業再提交申請或報送相關材料;對適用減半徵收政策的費款,優先辦理退費,如果企業願意用來衝抵後期繳費,也將通過優化流程便捷實現。
稅務總局已經對企業社保費由稅務部門徵收的18個省和3個計劃單列市的2月份費款徵收情況進行了摸底分析,下一步將指導各地稅務機關與有關部門一起儘快按規定退(抵)到位。
3%降為1%徵收率正式文件下發,3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
為支持廣大個體工商戶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時加快復工復業,現就有關增值稅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稅;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特此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
2020年2月28日
正式文件出來了,我們今天就看看小規模納稅人能省下多少錢:
案例一:納稅人的五金經營部,增值稅屬於月報,3月份由於疫情影響,不含稅銷售額不大,僅僅20萬元。
新政前:
3月份應納增值稅=20萬元*3%=0.6萬元
新政後:
3月份應納增值稅=20萬元*1%=0.2萬元
案例二:我是一家小規模納稅人的餐飲酒店,增值稅屬於月報,3月份由於疫情影響,主要以外賣為主,不含稅銷售額不大,僅僅16萬元。
3月份應納增值稅=0萬元
3月1日還有下面這些新規實施,大家不要忘記,及時給工作做個計劃。✔
3月1日起取消360天認證期限!17年以後專票超期也可抵扣!
劃重點:
1、一般納稅人取得2020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也就是說,不受360日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的要求;
2、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的普通發票,即使超過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期限,也可以按規定認定抵扣進項稅額。
具體操作: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後(沒有時間限制),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進行用途確認;
備註:2017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註明發票日期。
3、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超過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期限,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
辦理注意事項:
1.辦理臨時開票權限時只需要提交《開具原稅率發票承諾書》,無需提供其他資料;
2.納稅人需要保留交易的合同、紅字發票、收訖款項證明等材料,以備查驗。
3. 臨時開票權限有效期限為24小時,納稅人應在獲取開票權限的規定期限內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
3月1日起,總局明確:《無欠稅證明》這樣開具
劃重點:
一、《無欠稅證明》開具為依申請事項,納稅人因企業上市、境外投標等需要,確需開具《無欠稅證明》的,均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二、對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辦稅人員持有效身份證件直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無需提供登記證照副本或稅務登記證副本;對未辦理實名辦稅的納稅人,持有效身份證件等證明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三、由於開具《無欠稅證明》前需要獲取納稅人在全國範圍內的申報和繳稅情況,因此,會存在申請開具日期和證明截至時間不一致的情況,延時時間N(N≤3)天。
四、《無欠稅證明》僅證明截至到開具時間節點,納稅人在稅收徵管信息系統中不存在欠稅情形。
附件
2019年度個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3月1日起可以辦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佈的《關於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納稅人要辦理2019年度個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
哪些人需要辦,具體怎麼辦,一張圖告訴你↓
國家稅務總局明確關於稅收徵管若干事項,3月1日起實施
劃重點,公告主要有四部分內容:
一是取消欠稅與滯納金的“配比”繳納要求;
二是明確臨時稅務登記有關問題;
三是優化非正常戶的認定和解除程序;
四是明確企業破產清算程序中的基本徵管事項。《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文綜合來源國家稅務局網、稅來稅網、高頓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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