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代孕”子女抚养权归谁?合肥庐阳法院发布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3月6日,全省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单位——合肥庐阳法院发布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为维护妇女权益贡献司法力量。

  据了解,庐阳法院2019年共受理家事案件703件,审结697件,其中调解结案427件,撤诉结案148件,结案率达99.1%,调撤率达83%,案件平均审理期限为14.86天。

  典型案例一、“代孕”子女抚养权之争

  王丽与张强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资产早已过千万,共同生育的一个儿子目前已经成年。张强近年来萌发了生育多个女儿的想法,王丽由于年龄和身体等原因一直没有同意,双方因此多次发生争执。两年前,张强不顾王丽的反对独自前往美国,通过“借卵”、“代孕”的方式生下女儿张一鸣并将其接回国内。王丽知道后大为光火,但最让她不能接受的是,张强告诉她,自己已经和美国的医院签订了协议,后期还会用这种方法再生育九个女儿。这让王丽对日后的婚姻彻底失望,故而起诉到庐阳法院,要求与张强离婚,并要求将张一鸣判归张强抚养。

  经法官多方了解,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但对张一鸣的抚养权双方争执不下。原来,2018年张强因骗取贷款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目前仍在监狱服刑,不便抚养孩子,他希望先由王丽抚养张一鸣,待其出狱后再行协商抚养权变更事宜。王丽则认为张一鸣跟自己无血缘关系,这个“代孕”孩子间接上加速了夫妻感情的破裂,明确表示不愿抚养。案件处理陷入了僵局。

  虽然张一鸣是在王丽与张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但双方并无血缘关系。结合多种因素,承办法官认定张一鸣为非婚生子女。关于抚养权归属问题,一方面张强一直在监狱服刑,客观上不具有照料孩子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暂时交由王丽抚养,存在情感上的障碍,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经过多番走访调查,承办法官了解到张一鸣长期与奶奶李萍生活,李萍目前身体健康且有稳定收入并愿意继续照顾孙女。法官决定以此为突破口就抚养权归属问题与张强进行沟通,最终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离婚后张一鸣由张强抚养,王丽不支付抚养费,张强服刑期间张一鸣由李萍暂时照顾。

  点评:本案就是一起典型案例,虽然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严格禁止代孕,但借助国外合法代孕技术生育的孩子,其抚养权归属、婚生子认定等法律空白急需完善。

  承办法官表示,不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实践中,法院将依据是否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最大化原则,来界定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等事宜。

  典型案例二、离婚纠纷中的特殊群体子女抚养权归属

  阮某(男)与陶某(女)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4年生育一女取名阮小某。婚后,双方曾在外租房居住。2017年,双方租住房屋租赁期限届满,陶某带阮小某回娘家居住,阮某在外打工,每隔一周或两周去陶某娘家一次,并将一部分工资交给陶某。2018年,陶某感觉身体不适,其父给阮某打电话,请阮某带陶某去看病,阮某未及时回应,双方因此发生矛盾。陶某于2018年将阮小某送至阮某父母家,自己仍回娘家居住,双方自此开始分居。阮某曾于2018年诉至庐阳法院,要求离婚。

  庐阳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在判决不准离婚后,阮某与陶某的夫妻感情未能得到改善,阮某又2019年再次诉至庐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婚生女阮小某由阮某抚养,陶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婚生女独立生活为止。另外,阮小某有运动障碍、发育迟缓、脑性瘫痪、线粒体脑肌病、头颅MRI示双侧苍白球对称性异常信号、肌营养不良症的临床症状。

  点评: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经济条件较差。婚生女患有严重的先天性疾病对原本就困难的家庭来说更是雪上加霜。陶某自述其身患疾病,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因本案未涉及财产处理,法官关注的焦点集中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庐阳法院在裁判过程中充分考虑陶某的实际困难,同时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将婚生女判决由男方抚养。对于男方要求女方每月支付2000元的主张,该院也从维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降低为5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未提起上诉。

  典型案例三、谁做“痴女”的监护人?

  王女于2004年患有精神分裂症,2009年8月与余男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2015年5月,余男诉至法院,言称其与王女自2010年起一直分居,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要求离婚。法院于2015年7月判决不准予离婚。王女也分别于2018年11月和2019年8月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由于余男对王女不管不问,王女处于无人监管状态。2018年3月,王女哥哥王小七向法院申请宣告王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通知余男作为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余男拒绝。但其提出,不同意王小七作为监护人,要求社居委作为监护人。法院遂判决宣告王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王小七为监护人。2019年2月,王小七作为监护人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余男虐待罪、遗弃罪。法院以缺乏罪证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余男认为王小七将王女关闭在家里,不给予治疗,殴打王女,控制和转移王女存款和公积金,侵害了王女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2019年4月,余男诉至庐阳法院,申请撤销王小七的监护权并变更监护人为余男。法院经审理查明,余男诉称没有事实依据,于2019年6月判决驳回了余男的申请。

  点评:王女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得到亲人的特别关爱。由于王女父母去世,没有子女,配偶余男应当担负起监护职责。但余男与王女长期分居,对其不管不问,不对王女尽监护和照顾职责,并要求与王女离婚,可见其对王女的身心健康处于漠然的态度,其不宜作为王女的监护人。而王女之兄王小七作为近亲属,适合作为王女的监护人。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如果监护人出现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怠于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有关个人可以申请撤销原监护的资格。

  典型案例四:家事调查员助力断好“家务事”

  黄先生与刘女士于2012年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虽系自由恋爱,但婚前相处时间不多,缺乏交流。结婚后,黄先生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大,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双方感情日益淡薄。黄先生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不存在和好可能,为了结束这段不幸福的婚姻,给双方一个重新生活的机会,黄先生离婚态度坚决,不愿意这段婚姻再有任何的缓和余地。

  为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促进案件的进一步审理,法院向当事人所在地的妇联发出了委托调查函,请他们对黄先生与刘女士的感情状况进行调查。随即,乡村妇联的工作人员就来到当地的居委会了解黄先生与刘女士的婚姻状况,并试图将双方当事人约到村委会进行调解,但双方当事人态度坚决,不同意见面,之后当地妇联也向法院回复了调查报告的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先生与刘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双方经过了解后结婚,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婚后生活中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黄先生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多一些沟通与交流,共同承担起家庭的责任,判决不准予离婚。

  点评:目前,各地家事审判方式改革试点法院相继就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创新进行了诸多有益探索,家事调查制度便是其中内容之一。构建家事调查员制度,不仅是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克服家事纠纷、纠纷事实全面发现,有着现实的必要性。由家事调查员协助法院进行家事纠纷调查取证,有助于更充分查明纠纷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记者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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