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在事業編改革中,法檢法警會如何改?

紅飛


法院檢察院設置司法警察使用的是政法專項編制即公務員,不可能使用事業編制,有也是違規行為,屬於歷史遺留問題,一般存在於縣區級法檢兩院,在當下行政編制總體緊張的大環境下,想改變現狀由事業編轉公務員基本不太可能

法檢兩院設置司法警察,主要是為了維持法院庭審秩序,押解、拘傳犯人,執行法檢兩院的判決、裁定及相關任務,和公安部門的人民警察一樣,使用的都是政法專項編制,屬於公務員序列。不同的是,法檢兩院的司法警察是垂直管理,專供法檢兩院使用,不接受地方政府和公安部門的指揮,因此具有一定的獨立性。

由於工作職能的特殊性,按照三定方案要求,法檢兩院的司法警察不可能使用事業編制。但過於由於地方行政編制的緊缺,在縣區一級確實存在法檢兩院折中招錄事業編制司法警察的現象,以事業代行政,行使執法權力。嚴格意義上說,這是違規行為,但因為是司法主體部門的操作,儘管不符合規定,上級部門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過去也默許了,由此造成了司法警察局部範圍混編混崗的情況。

這是歷史遺留問題。現在隨著公務員招錄的規範及各方面規章制度的完善,已經不允許像過去那樣變相操作招錄人員,司法警察因此不再允許招錄事業編制人員,而必須使用行政編制。很多過去招錄的事業編制司法警察因此不滿,要求解決身份問題,各類反映投訴層出不窮。有的地方行政編制相對富裕,通過過渡考試解決了一部分人員的行政編制,但更多地方仍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原則處理類似問題,沒有給事業編制的司法警察解決行政編制。這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而且按照目前的形勢來看,未來也很難改變這種現狀。哪怕是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基本上也不會涉及司法警察。事業法警想改身份,一個字:難!


80後小公


法檢兩院的司法警察,屬於人民警察的一種。法檢兩院的《組織法》都規定,可以設置司法警察。法檢兩院的司法警察,其職能是警衛法庭、維持法庭秩序,押解犯人出庭受審,執行搜査、拘傳、送達等任務,協助執行人員執行法院判決和裁定,協助檢察人員進行偵察活動等。

法檢兩院的司法警察,是使用政法專項編制的公務員。政法專項編制是行政編制的一種,專門供公檢法司行政人員使用。因而司法警察和其他人民警察一樣,都是屬於公務員序列,使用的也是行政編制,沒有因為是法檢兩院執行特定任務的警察,有什麼不同待遇,甚至使用事業編制。黨政機構改革中,法檢兩院垂直管理,司法警察也和法檢兩院的其他公務員一樣管理,其身份地位不會發生根本性變化。

至於一些基層因為編制短缺,工作任務量又大,違規使用的事業編制的司法警察,其解決之道需要視實際情況而定。如果法院或者檢院的司法警察統一使用事業編制,其來源和管理同其他公務員一樣,都是通過考試、晉升、調任等正規程序而來,那麼在垂直管理之前,需要由當地政府調劑政法專項編制,以解決其編制使用不當的問題。如果地方政府編制嚴重短缺,調劑困難,也可以由上級部門協調解決。如果法檢兩院的司法警察中,只是極少部分人員混用事業編制,或者其人員身份、來源均符合事業人員管理要求,這部分人員在垂直管理之後,將按司法輔助人員對待,其崗位、工資待遇等,都會大幅度減少。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


職言管語


請樓主去打聽明白了再來提問。

回應下法檢司法警察改革方向問題,至於權威性如何,筆者在法檢,所做陳述應該可做參考。

第一,法檢部門的司法警察,屬於警察警種的一類。是司法機關所設執行特定任務的警察。《人民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二,司法警察屬於政法編制(公務員的一類),沒有事業編制(即便有,也是歷史遺留問題,要麼轉綜合部分,要麼逐漸消化完畢,很多年前開始,法檢已經停止進事業編了,意味著等原有的事業編退休後,法檢將再無事業編。)

第三,司法警察以前可以轉業務崗,也就是轉做法官或法官助理。到現在司法改革之後,留了一個口子,符合條件可以轉法官助理。而最高院之前也下發了一個文件,符合條件的執行員可以轉法警。

第四,待遇的話。法警因為參照人民警察管理,他們的晉升和警察一樣,除了享受法院經貼,還有警銜經貼,總得來說,和法院的法官助理待遇相當,比正式的書記員和行政人員略高。


法木君


法檢法警怎麼會是事業編?他們應該完全歸屬於軍事部門,法警屬於軍事警察的一部分,也就是刑警的一部門,或者說是糾察紀檢部門,管理軍隊紀律,是軍事上的警察!

在美國就是FBI的一部分。

沒想到還是事業編,無語。


ob視角


就目前的政策來說,法檢兩院的事業編法警會以司法輔助人員的身份存在,但不能授予警銜。當然,本人也可以申請到業務部門工作,或者調到其他行政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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