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

微笑的暖阳


债权人撤销权的含义:债务人实施危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可起诉到法院,请求予以撤销的权利。该条文规定在《合同法》第74条、第75条,《民法典草案》规定在合同的保全一章第538条和第539条中。下面采取以案说法的方式进行解读。

【案例】李四欠张三7万元,王五无偿受让或以低价购买李四9万元财产。张三是债权人,李四是债务人,王五是受让人。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1、前提条件。李四欠张三7万元在先,且有证据证明,最有效的就是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

2、李四作为债务人,故意放弃其对王五的到期期债权9万元或者无偿转让给王五价值9万元的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6万元的低价转让财产给王五。

3、李四的放弃、无偿转让、低价转让后,再无其他财产,由此导致张三的7万元债权不能实现,也即李四的行为给作为债权人的张三造成损害。

4、对于低价转让的情形有两个特殊要求:一是转让价格低于市场行情的70%,可视为低价转让;二是受让人王五知道李四低价受让财产会对张三的债权造成损害。

5、债权人张三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李四行为的限制条件有两个:一是只能以李四欠张三的7万元为限,不应超出;二是从自债权人张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自债务人李四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张三的撤销权就消灭了。

最后,如果债权人张三撤销权被法院判决成立,那么债权人张三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等可同时判决由债务人李四负担。


周律师工作室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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