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今天,痛经假你享受了吗?


今天是三八妇女节,在这里向各位女士道一声节日快乐!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统一全国年节和纪念日放假办法》,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规定妇女可放假半天,至于半天放假时间,不硬性规定上午还是下午,各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也即是说,如果妇女节处在普通的工作日,妇女上班也只能获得正常的工资,无法获得加班工资。但是,今年的妇女节恰逢周日,各位如果在今天上班了,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获得200%的工资待遇。

各位女同胞还请注意,你还有一项权利——痛经假。现今,许多省市对女职工的保护办法中都规定了对经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譬如以下的几个省市:

1、河北省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施行日期:2017年1月1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安排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经本人申请,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三)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不能正常工作的,给予一至两天的休息。

2、江苏省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施行日期:2018年7月1日)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至2天;

(二)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者费用。

3、山西省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施行日期:2015年10月1日)

第十一条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暂时安排其他合适工作;

(二)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安排二十分钟工间休息;

(三)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一至二日的休息。

4、北京市

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施行日期:1990年1月1日)

第九条第二款 女职工患痛经,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生产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以在经期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

上述各省市的规定都有一些共同点,比如不得安排女职工进行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经医疗机构证明可以休息,而北京市更明确地规定了因此休假的仍然算作劳动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工资。

那么川渝地区对此是否有相关规定呢?经过查阅,重庆市和四川省对经期女职工都有特殊的保护,具体可看以下的规定:

《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施行日期:1995年7月1日)

第八条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月经期间应给予下列特殊劳动保护: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在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二)不得安排其工作地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及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

(三)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四)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应给予2天休假,按出勤对待。

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川劳职安 [1997]5号】

第十一条 从事下列工作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安排其它工作;不能调离的,应给予2天公假。

(一)《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二)《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作业;

(三)低于5摄氏度的低温作业;

(四)未加温的冷水作业;

(五)野外、流动作业;

(六)伴有强烈震动的作业。

四川省仅对从事特殊工种的经期女职工给予了特别的保护;重庆市对经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得更加细致,对于不得从事的禁忌劳动都有了明确的说明,而且休息的时间明确规定了是两日,且应该按照出勤对待。

(感谢《劳动法行天下》微信群成员对此作的讨论以及给出的部分信息,在此一并致谢!)


本文由法谷团队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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