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欠乙200萬無力償還,無固定財產抵押,乙怎麼才能追回欠款?

五行就缺錢


事實上,甲沒有可執行財產,追回的可能性幾乎沒有,因此,經營活動、民間借貸應有風險意識。

  • 從理論上說,甲欠乙200萬無力償還,可以通過他人設定擔保、抵押方式實現,但事實上是不可能,第三人提供擔保、抵押也會進行風險評估。這樣,可能進入判決與執行程序。執行程序中,理論上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追回欠款:

執行擔保

  • 執行擔保,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經執行權利人的同意,執行義務人或第三人(擔保人)為實現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而向人民法院提供保證,由人民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制度。
  • 執行擔保成立後,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或暫緩執行的期限。有擔保期限的,暫緩執行的期限應與擔保期限一致,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
  • 在暫緩執行期間,被執行人或擔保人對擔保的財產有轉移、滅失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復強制執行。如果被申請執行人暫緩執行後仍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恢復執行,並直接執行被執行義務人提供擔保的財產或裁定執行擔保人的財產,無須將擔保人變更、追加為被執行人。

執行承擔

  • 執行承擔,是指在執行程序中由於出現法定情況,債權人的權利應由其他主體享有,或者債務人的義務應由其他主體履行,人民法院可以變更、追加相關主體進入執行程序。
  • 原執行根據確定的當事人已經失去權利能力,由相應的主體來承擔其權利義務。這主要表現為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後,其遺囑執行人、受遺贈人、繼承人應當承擔其權利義務;法人或其他組織分立、合併、更名的,其權利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受。類似的情形還包括當事人被宣告失蹤後,其財產代管人也可以申請被追加變更為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

甲欠乙200萬無力償還,如果其有可繼承、遺贈的財產,可以通過執行承擔追回欠款。

另外,可以通過對財產的執行措施實行,具體如下:

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庭的生活必需費用。這裡的收入,主要是指公民個人工資、獎金、勞動報酬及各種有價證券等。

限制被執行人消費

  •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限制消費令,限制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和實際控制人進行高消費和非生活經營必需的消費活動。

代位執行

  • 代位執行,實際是對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生效債權的執行措施,具體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如果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並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第三人在指定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又不履行債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對第三人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 執行終結
  • 執行終結,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由於發生某些特殊情況,執行程序不可能或沒有必要繼續進行,從而結束執行程序的制度。執行終結是執行程序的非正常結束。
  • 經過財產調查沒有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並經院長批准後,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在適用上要嚴格限制,必須是窮盡財產調查措施後方能採取。嗣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此時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 執行終結,應當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執行終結的裁定,當事人不能提起上訴,也不能申請複議。

甲欠乙200萬無力償還,嗣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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