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耕地被侵占,丢失怎么办?

往后稍一稍0


不管谁侵占你耕地,你家里有承包卡,里面都写明白注明,怕什么,去镇政府说,政府会给你作主的,相信政府


王先生168267232


很高兴能回答这个问题,“大快人心”!咱们得敲锣鼓给法院送个锦旗去!真是出了一口气,记得2017年7月25日,唐河县郭店村一群村民在村头上七嘴八舌的说。一位村民人从自家小卖部拿来了一大盘鞭炮在地头放开花。中午时分室外温度近40度,阳光毒辣,大汗淋漓的村民们无法抑制内心激动。村民们欢天喜地的缘由是唐河法院在当天通过强制执行郭店村第七村民小组拿回了被村民王某某强行耕种多年的40亩果园。1997年,王某与第七小组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本组40 亩土地。因王某连续多年拖欠承包费,第七小组要求解除承包合同,王某返还该40亩土地补交承包费,协商无果后郭店村七组訴至法院。法院判决王某应于2017年夏季作物收获结束后将该土地返还给第七村村民小组,王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并在夏季作物收获连夜播种。第七村民小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侵占耕地情况还有很多,各种乱象也是层出不穷,很多农民在维护权益的时候都吃了亏。彻底查处才能让农民和农民兄弟更好的耕作。


姚开照206


你好,很高兴回答您

农村土地被侵占,丢失怎么办。

1,现在农村土地都有国家发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土地承包人合法权益,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人民政府核准,确保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权,

3,取得农村基本土地承包权,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4,如果农村基本耕地被强制侵占,可把侵占人告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会给你一个满意的答案的。

希望以上解答能帮到你,谢谢





从小玩泥巴长大地


土地被侵占的,权利人可以直接要求侵占人返还非法侵占的土地;如果侵占人拒不返还,权利人可以作为原告提出起诉,要写好起诉状。

  诉状要有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原被告)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和地址。如是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所在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等。

  2、物权法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也就是说,物权法实行了对所有权的一体保护,不仅保护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而且特别强调了保护私人所有权。物权就是财产权,是人权的组成部分,尊重个人的物权,就是尊重人权的基础,就是尊重人权。没有对物权的保护,对人权的保障就是不完善的。


流浪的心


农村耕地有集体的地也有私人的地或是公用事业宅基地,集体的土地,也是有家的地,如果主管人员不管不问那么这些土地就成了唐僧肉,大家都有占用的份,为啥!就因为它姓公。




原来我们村有一所老学校,学校外边还有好大一块操场。后来学校想扩建,与当地民房混居嫌不方便,也只好挪走了。可剩下的老学校老操场算美住了住家户,开始有人只是在那里栓栓牛,后来又有人占用操场打煤球、开预制厂、堆放杂物和石子。再后来,这块操场和校园神不知鬼不觉嫁家了,卖姓了。原来姓公,后来有人盖起了一排房子又只好姓私了。后来有人想打听这地皮给谁了。是经谁批准的?叫我说别打听,再打听会碰一头疙瘩,批准的人早去田地看庄稼去了,这些人没有金钢钻他就不敢揽这瓷器活。







以上情况于公,于私:至于你说的土地被侵占丢失了怎么办?这应该问你自己,什么叫侵占?侵占就是没有任何头口答复或书面证明,假设对方占用了你的土地,或正在耕种或正在始工建房,这才叫侵占。再者如果是你自已常年耕种的土地,你自己种丢了,或者委托他人耕种种少了。这个你可以与地邻协商,到村委会寻找当年分地的原始存根。如果你找不到原始存根,或者对方一直不承认解决地边问题,那你只有把问题反映村委会重新核审人口土地面积,直到你把丢失的土地找回为止,这就是你找回丢失土地的唯一办法。


农村土秀才


土地被人侵占、发生纠纷,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扩展资料:

《土地管理法》规定: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4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44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55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第57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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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卡哥


当财产受到侵占或受到不合理对待时,首先应该是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耕地被侵占,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途径进行维权:

1、拿出耕地属于自己的有力证据:只要属于自己的农村耕地,每家每户都有当地政府发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如图),上面都有所属耕地的面积大小、具体位置和所属人。可以以此证找当地政府或当地土管部门进行维权;

2、走法律途径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个人观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橙小院儿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补偿的对象是土地所有权人。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生活困难所给予的补助费用。青苗补偿费是指征用土地时,对被征用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土豆、蔬菜等造成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用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其他补偿费是指除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外的其他补偿费用,即因征用土地给被征用土地单位和农民造成的其他方面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设施恢复费、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等。


乡村小敏子


1.土地的权证一定要保管好,这是你拥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当发生了被侵占的事情的时候,这是一个依据。

2.如果土地权证保管不善丢掉了,一定要及进进行补办,相关手续请问一下村上的干部。

3.土地被侵占的话,要及时向当地相关部门反映,首先可以向村干部反映,请帮助其解决相关事宜。

4.如果村干部不作为的话,也可以向当地的政府部门反映,政府都是为老百姓服务的。

5.如何证明土地是你的,应该来说是要有相关的依据的,特别是在土地变更以后纠纷会比较多。

6.把土地用好,让其发挥效益,这是土地值钱的唯一,现在的信访渠道也是比较多的,不过要把握一点,要依法上访。

以上是个人经验之谈,希望可以帮到题主你,如对以上内容有不明白或建议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也可点赞关注我“我爱美丽乡村”,这边为你解答关于农村农业的问题。


美丽田园生活


土地被人侵占、发生纠纷,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扩展资料:

《土地管理法》规定: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4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44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55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第57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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