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江苏圣泰科合成化学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一审宣判

2020年1月10日,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提起公诉,泰州市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以江苏圣泰科合成化学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对江苏圣泰科合成化学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孙林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徐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朱卫兵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宗卫华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栾兴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新桂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陈忠国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张勇军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判处被告人陈庭怀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江苏圣泰科合成化学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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