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車上扒竊 男子獲刑七個月罰一千

金溪法院網訊 在公交車上扒竊他人手提包,將包內現金130元取出後將包丟棄。近日,金溪縣人民法院一審以盜竊罪判處男子王某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2019年8月29日7時許,男子王某乘坐金溪縣2路公交車至老街方向。行駛到某站臺時被害人吳某上了車,王某便掏出隨身攜帶的黑色布袋子用一隻手拿著做掩護,另一隻手伸入吳某隨身攜帶的紅色袋子內盜取吳某的手提包,因車子停頓了一下,沒有將包拿出。接著王某再次將手伸入吳謀的袋子內、將袋內的黃色手提包拿出後於另一站臺下車,下車後將包內130元錢現金拿走,包以及包內鑰匙等物品隨手揚到路邊花壇中。案發後,王某將130元錢退還給了受害人。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在公共場所扒竊他人物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王某具有累犯情節,應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具有坦白情節,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罰。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分享到:


相關文章: